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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跨国电子商务行使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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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税收管辖权】我国对跨国电子商务行使税收管辖权的对策及建议

1.短期上采取免税政策

在短期内采取免税的政策,这主要基于以下两个原因,一是根据德国经济学家李斯特的理论,对于有发展潜力的,但仍属于起步发展的产业,政府应该采取保护的政策。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还是新兴的产业,孕育着巨大的商业前景,但目前仍很脆弱,市场需要培育,任何税收都可能会延缓电子商务的发展,使整体经济的发展付出更高的成本。二是目前我国政府的征管手段和技术手段还不足以对电子商务进行有效的管理。

但是免税不代表坐视不理,针对现状政府更应该密切关注电子商务的发展,在时机成熟时立即出台符合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相关政策。人员储备方面,对税务人员应进行大规模的电子商务及相关知识的普及培训,还应吸纳一些这方面的人才充实到税务机关来,建立一支能适应网上贸易与服务要求的专门队伍。技术储备方面,研发高水平的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软件以及相应的硬件,提高税务机构的征管水平,建立适应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体系。

2.长期上必须制定有效的税收政策

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由于我国的信息产业和技术基础长期一直处于落后和薄弱阶段,在目前和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仍将实际处于电子商务净进口国的地位。因此,从长期来看,在跨国电子商务所得的国际税收分配问题上,应一直坚持强调电子商务净进口国的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这是我们制定税收政策的基本的出发点。具体来说,我们应该突破传统的以非居民在境内具有某种固定的或有形的物理存在,作为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前提的观念,寻求在电子商务条件下反映经济交易联系和营业实质的来源地课税连结因素。

现行国际税收制度中采用的常设机构是适应传统的商业交易形式下确定来源国对非居民的跨国所得行使课税权的需要和合理性而形成发展起来的。在跨国电子商业交易方式下,由于这类固定的、有形的物理标志已失去存在的价值,非居民与来源国的经常性和实质性的经济联系应该从其在来源国境内开设的网址所具有的功能作用,以及非居民通过这种网址实际从事的活动性质、交易的数量规模以及时间等因素综合来判断。因此,为适应今后跨国电子商务交易不断增长的国际经济形势下维护我国对非居民来源于境内所得的征税权益需要,应该可以引进类似“虚拟常设机构”的概念以适应跨国电子商务。虚拟常设机构是指不以有形的固定营业场所作为行使来源地征税权的充要条件,而是只要跨国纳税人利用互联网、数字技术和电子工具在来源国境内进行意义重大的持续性生产经营活动,与来源国主权产生紧密有效的经济联系,则可以认定其设有虚拟常设机构,所取得的营业利润应该受来源地征税权管辖。

3.积极应对,参与国际税收规则的谈判

我国要积极参与到规则的研讨和制定工作中,不能只做比赛规则的遵守者,要当比赛的裁判和监督,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国家的利益。

目前很多西方国家正在向全球极力地推崇其电子商务政策,并且在国内外到处游说,试图获得更多的支持。如果该国的建议被国际社会广泛采纳,则意味着在电子商务中分到更多的税收蛋糕,而其他国家的国家利益就会受损。因此,我们不能等闲视之,听命于发达国家制定关于电子商务国际税收的“游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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