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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电子商务避税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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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电子商务避税的规制

中国目前尚处于电子商务的初级阶段, 提供网络服务的单位少, 规模小, 贸易份额小, 贸易结算大多还没有通过电子支付系统进行,但电子商务无疑会成为未来的国际、国内经济活动的主要交易方式,我国税务部门应对电子商务带来的税务问题尽早、尽快地进行研究, 从税收政策、税收技术等各方面做好积极准备。

完善税法。

1.为了使电子商务有法可依, 更好地解决这种新的交易方式给税收带来的问题, 应在现行税法中增加有关电子商务的规范性条款。在不对电子商务增加新税种的情况下, 对我国现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税种补充有关电子商务的条款,完善现行税法。

2. 修订公司法、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对电子商务企业设立、营运的监管措施, 促进电子商务企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保存相关资料、办理税务登记、依法办理纳税事项。

3. 跨国电子商务交易方式下, 常设机构、固定基地等有形物理标志已失去标示非居民的经济活动与来源国存在持续性、实质性经济联系的作用,突破传统概念框架寻找新的连结因素,修改常设机构、固定基地等概念用语,代之以“在境内实际从事工商经贸活动”等涵盖性较广的用语。

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从事电子商务企业的监管。

1.建立备案制度。在电子商务发展初期, 就要严格税务登记,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及时申报电子商务经营范围,要求其将通过网络的服务及产品的销售业务, 单独建帐核算, 将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材料报送税务机关, 以便于税务机关监控。

2.针对跨国电子商务交易方式下关联公司利用转移定价进行国际避税的情形,我国应加强与有关国家的合作,开展双边或多边情报交流,特别是交流、共享关联公司转移利润的情报,以及两个成员国的企业在第三国交易以逃避税收的情报。扩大与相关国家的税收监管合作,充分、及时地掌握跨国企业的经济活动信息,在与跨国电子商务关联公司转移定价避税的斗争中取得主动。

3.必须加强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加强税务、海关、外汇等部门合作,共同进行电子商务认证及电子支付等关键技术的研究,早日完成内联网 和外联网 的建立,创建一套新型的网上关税体制,防止数字化商品交易利用关税制度的漏洞而发生国际避税行为。

4.加强对网络服务商 的管理。进入和利用网络的整个过程中,ISP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无论是单机或局域网与Internet 连接均须通过ISP 的中介代理, 通过对其进行登记管理, 可以了解和掌握Internet 分布及情况。

5.加强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研究。税务机关可联合工商、海关、银行等部门选择条件较为成熟的地方作为试点, 从技术角度探索网络贸易征税的解决方案。

培养面向网络时代的税收专业人才。网络经济时代的税收人才应该是复合型人才, 税务部门应加大投入,培养、引进一批既精通税收专业知识, 又熟练掌握计算机网络知识适应网络时代的高素质、应用型的税收人才, 迎接知识经济对税收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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