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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电文能否独立作为证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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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电文能否独立作为证据的问题

电子签名法实施已超过八个月。在这八个月的时间里,十二家电子认证服务机构领到了信息产业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其电子签名证书的发放量也得到了成倍的增长;在电子签名法及电子支付指引的鼓励下,网上支付快速发展,第三方支付机构已从一年前的几家发展为五十余家;除网上支付外,电子签名在电子税收、电子海关、网上采购等领域的应用也得到了电子签名法的有力推动;由于电子签名法明确了数据电文的合法地位,一些关系到数据电文证据力的纠纷在法院得到了及时裁判。

当然,作为我国第一部信息化法律,电子签名法的实施推进绝非一项简单的工作,还需要得到来自普及法律、行政管理、司法、技术标准、规范操作、市场认可等各方面的支持。目前电子签名法的推进还是有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存在消费者的认可度依然很低、电子认证的标准规则未全面建立、电子签名法的司法准备工作还未展开等诸多问题。而只有电子签名法实施推进的整体环境得到不断提高,我国电子商务与信息化才能真正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道路。下面,我们就目前我国电子签名法实施中的一些主要问题展开分析,进一步探讨我国电子签名法具体规定在实践中的情况,希望能得到有关方面的重视,加强研究,有力推动,切实有效地推进电子签名法的实施工作。

关于数据电文:

数据电文能否独立作为证据的问题

2005年7月,北京海淀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以手机短信息为主要证据的借款纠纷,在裁判中第一次援引了刚刚实施的《电子签名法》的规定,被喻为“电子签名法第一案”。在该案的判决中,法官有一段话比较耐人寻味:“依据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移动电话短信息即符合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同时移动电话短信息能够有效的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经本院对杨先生提供的移动电话短信息生成、储存、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进行审查,可以认定该移动电话短信息内容作为证据的真实性。根据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录音录像及数据电文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数据电文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还应有其它书面证据相佐证。”尤其是最后一句:“但数据电文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还应有其它书面证据相佐证”。当然这只是一个个案,但在《电子签名法》第七条明确:“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第八条规定:“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其他相关因素”后,究竟数据电文能否独立作为证据来认定事实又成了我们非常关心的下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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