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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支付风险监管及其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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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支付】电子支付风险监管及其制度完善

电子支付的风险是伴随电子商务发展不可避免的产物,为了有效地解决因电子支付风险给电子商务发展带来的“瓶颈”制约,有必要加强对电子支付风险的监管,尤其是完善有关制度。

1.电子支付风险监管的法律支持

在实际电子支付操作中,电子支付业务除了依据《电子签名法》和《合同法》之外,很多还是依据内部规定、格式合同等进行。滞后的法律制约了电子支付的发展,应制定新的法律以填补空白点,修改与之冲突的旧法律条文以适应新情况。从整个法律体系来看,规定线条较粗,立法层次明显偏低,不能满足电子支付蓬勃发展的现实需要。在电子支付方面,急需修订的现行法律主要是《票据法》的相关内容。现存的《票据法》已经无法适应电子支付的发展需求,应考虑加快修订或改订,重点应加强电子签名、电子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电子文本的效力等。另外就是中国人民银行正在制定的《支付清算管理办法》,立法严重滞后,而且仅仅作为部门规章的法律层级过低,至少应该由国务院出台《支付清算管理条例》,加强对支付清算机构的规范和管理。

2.电子支付风险监管的电子认证制度支持

电子认证主要是对电子签名及其签署者的真实性进行验证,保证交易人的真实和可靠。建立完善的电子认证机构是电子认证制度的关键。电子认证机构应由政府作为倡导方从政策和法律的角度统一规划,采用市场运营方式。建立电子认证机构,应审慎考虑到我国的基本国情、认证机构的发展现状和法律法规的发展。利用计算机通讯网络技术的发展,在中国金融认证中心基础上,完善全国统一的电子支付认证中心,为电子支付的发展提供全方位的认证服务。同时,应加快有关电子认证的立法,加强电子签名技术及制度的安全监管,明确电子认证机构与电子支付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责任,确保网上交易的安全。

3.电子支付内部管理制度支持

电子支付系统应建立一系列安全管理制度,用于规范操作人员的行为和电子支付系统的正常运行管理。应规范电子支付系统的日常操作维护,不断加强电子支付系统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培养既懂金融业务又会计算机网络技术的电子支付监管高层次人才。电子支付的技术风险是由于计算机技术和因特网的开放性和自由性而产生的,建立有关的风险预警机制,负责监控电子支付业的运行,对黑客入侵、病毒侵犯等情况进行及时预警,通知电子支付当事人加强安全防范。同时,督促电子支付机构根据计算机网络发展变化的新状况,及时对网络安全系统进行升级,以确保特定数据及各项支付信息的安全,从而保证电子支付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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