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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名对传统文件签名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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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名】电子签名对传统文件签名的挑战

法律要求一些文件须经签名或签字、盖章方才有效,如我国《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其目的在于表明行为人确认该意思表示为自己作出或者表明愿意接受某项条件的约束,并且能待日后查证,以免抵赖。

几乎所有涉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书面文件都存在签名问题。如要约、承诺、合同书、提单、保险单、票据以及仲裁协议等,均需签名才能生效。传统的签名是行为人在文件上亲笔手写名字或加盖印章,这是在使用纸张的环境中进行的。电子合同是“无形”、“无纸”的,显然无法手写签名。因而法律对书面材料签名的要求,电子合同很难满足。我国《合同法》中并没有对电子意思表示合同本身如何签字作出规定,在法律上解决电子签名问题比书面形式问题的难度要更大一些。实际上,只要一种方法能实现手写签字的功能,也不一定非采用手工签字方法,电子手段如能达到签字的目的,也未尝不可。现代电子签名主要采用数字签名,用电子密码技术来保证签名的真实性。

电子签名能够做到保证签名者无法否认自己的签名,还能做到保证接收方无法伪造发送方的签名,因而电子签名应被接受为一种有效的签名方式。《电子商务示范法》是按“功能等同”法对待电子合同的签名问题的。其基本原则是:在电子环境中,只要能使用一种方法来鉴别电子意思表示的发端人并证实发端人认可了该电子意思表示的内容,即可达到签字的基本法律功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7条“签字”中规定,如果法律要求要有一个签名,则对一项电子意思表示而言,倘若情况如下,即满足了该项要求:使用了一种方法,鉴定了该人的身份,并且表明该人认可电子意思表示内含的信息;如从所有各种情况来看,包括根据任何相关协议,所用方法是可靠的,对生成或传递电子意思表示的目的来说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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