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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欺诈入罪的必要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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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欺诈】电子商务欺诈入罪的必要性分析

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较晚,但是起点高,发展迅速。根据艾瑞咨询集团2010年7月20日在北京举办的“2010年第二季度核心数据发布会”上公布的数据显示,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环比增长比较稳定达到1.1万亿。艾瑞咨询统计数据显示,居于首位的网络购物用户规模在2009年达到1.09亿人,占中国网民数量的28.4%。截至2010年6月,网络购物、网上支付和网上银行的使用率分别为33.8%、30.5%和29.1%,半年用户规模增幅分别为31.4%,36.2%和29.9%,增速在各类应用中排名前三。截至2010年6月,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到1.42亿,使用率提升至33.8%,上浮了5.7个百分点,半年用户增幅达31.4%。一些新的有关电子商务的事物不断涌现,如专门的电子商务区在北京通州落户、电子商务师也成为了热门专业。专家认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是未来25年内世界经济发展的一个推动力,是世界经济向知识经济转变的重要推动力。在电子商务即将成为商务活动的主导形式。

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同时,电子商务诈骗作为一个不和谐的音符出现在了电子商务这首交响乐中,给整个电子商务活动造成了巨大的危害。根据全球支付解决方案商CyberSource的调研报告显示,2009年,英国有57%的商家认为在线诈骗是他们面临的最大问题,平均1.8%的电子商务收入被浪费在了支付诈骗中,有1.6%的订购者是具有欺诈性的。2005年全球预计电子商务诈骗所涉及的金额高达28亿美元,比2004年增长了8%。[12]电子商务要承担起在经济发展应有的责任,就必须有效的遏制和减少电子商务诈骗的发生。

刑法作为侵害社会行为的最后一道规制防线,在其他部门法对社会侵害行为的规制失去应有作用时,就应该被启动。当前电子商务欺诈行为之所以能够大行其道,很大程度上就在于,一方面,电子商务是一个巨大的经济利益蛋糕,电子商务欺诈可以从其中获得非常丰厚的利益回报;另一方面,民商事法律和行政法对电子商务欺诈的处罚力度较弱,从而最终导致的结果就是代价和收益不成正比,电子商务欺诈自然得不到有效遏制,只能是愈演愈烈。

同时,网络具有虚拟性和无限性的特征,电子商务欺诈发生后发现和追查的难度非常大,要付出巨大的司法成本,这对于民商事法律和行政法来说都无法做到,只有针对危害社会最严重的犯罪而设置的刑事法律有这样的能力。所以,要有效的遏制和和减少电子商务诈骗,就必须将其纳入刑事法网,进行电子商务欺诈入罪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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