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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名在电子政务中应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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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名在电子政务中应用的问题

电子签名法实施已超过八个月。在这八个月的时间里,十二家电子认证服务机构领到了信息产业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其电子签名证书的发放量也得到了成倍的增长;在电子签名法及电子支付指引的鼓励下,网上支付快速发展,第三方支付机构已从一年前的几家发展为五十余家;除网上支付外,电子签名在电子税收、电子海关、网上采购等领域的应用也得到了电子签名法的有力推动;由于电子签名法明确了数据电文的合法地位,一些关系到数据电文证据力的纠纷在法院得到了及时裁判。

当然,作为我国第一部信息化法律,电子签名法的实施推进绝非一项简单的工作,还需要得到来自普及法律、行政管理、司法、技术标准、规范操作、市场认可等各方面的支持。目前电子签名法的推进还是有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存在消费者的认可度依然很低、电子认证的标准规则未全面建立、电子签名法的司法准备工作还未展开等诸多问题。而只有电子签名法实施推进的整体环境得到不断提高,我国电子商务与信息化才能真正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道路。下面,我们就目前我国电子签名法实施中的一些主要问题展开分析,进一步探讨我国电子签名法具体规定在实践中的情况,希望能得到有关方面的重视,加强研究,有力推动,切实有效地推进电子签名法的实施工作。

《电子签名法》第三十五条明确:“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规定的部门可以依据本法制定政务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中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具体办法。”也就是说,这部《电子签名法》主要是针对民事活动的,如该法第三条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在政务活动中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具体办法应另行制定。那么,在目前还不存在这样的规定的情况下怎么办我们只能理解为可以比照民事活动中使用电子签名的规定处理。

根据我国电子学会电子签名专家委员会《2004年中国电子认证服务业发展研究报告》),我国有80%的电子签名恰恰是应用在电子政务领域的,这样一来,这种法律规定的缺位就很明显了。所以,我们建议应尽快明确我国电子政务领域应用电子签名的规定,尤其是在面向公众的电子政务领域,如电子税收等。因为据我们观察,其各方面的需求与民事活动中使用电子签名是基本一致的,可以直接适用电子签名法。但由于有电子签名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还是尽快由国务院或国务院规定的部门出台一个我国电子政务领域适用电子签名的具体规定更为名正言顺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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