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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交易纠纷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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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纠纷】电子商务交易纠纷的管辖

管辖权是一种控制和裁判权。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仲裁机关享有对电子商务交易当事人或者电子商务交易行为的管辖权,是进行管辖和规范的前提。电子商务交易当事人只能向有管辖权的机关寻求行政、仲裁或司法救济。

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居中评断是非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仲裁是当今国际上广泛采用的解决经济纠纷的重要途径。与诉讼相比,仲裁一裁终局、便于执行、费用较低、当事人对于仲裁适用的法律、仲裁的机构甚至仲裁人员都有一定的发言权,相对来讲更加容易认同裁决。

根据2006年8月23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电子商务仲裁协议包括在电子商务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专门协议两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法的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关于仲裁事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法的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

当人们将目光移到电子商务交易的司法管辖问题上来的时候,将会发现,电子商务交易对现有的“程序”法律体系提出了挑战。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突破了传统的地域界限,电子商务交易的当事人可能来自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因此诉讼管辖权纠纷越来越多,并且具有一定的复杂性。电子商务交易合同所依据的数据电文的特殊性,特别是互联网电子数据交换的全球性、虚拟性、打破了传统的地域界限甚至国家界限等特点,使得确定管辖法院可能出现困境。

司法管辖权可以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等。在我国,首先,就级别管辖而言,多数第一审电子商务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重大涉外案件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

其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来说,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和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在符合级别管辖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除了合法的协议管辖之外,国内电子商务交易纠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 优麦电子商务论文 地人民法院管辖。涉外电子商务交易纠纷诉讼,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于管辖权涉及到诉讼的便利等诉讼利益,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管辖权异议制度。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可见,案件的影响、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当事人所在地等都是确定管辖的重要“连接点”。但是,这些“连接点”的确定,在电子商务交易环境下往往面临困境。一般说来,一个行为总是对距离其发生地空间位置最近的人和单位产生的影响最大,或者说,一个行为总是在距离其发生地最近的空间中产生的影响最大。但是,电子商务交易与生俱来的全球性、开放性,使得电子商务交易纠纷的影响很快就通过互联网传遍了全国甚至全世界,很难以地区界、省界去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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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难题并不是中国所独有,在外国也是如此。例如,在美国,“对在Internet上发生的违反合同或侵权案件,究竟采取什么样的原则来确定其管辖权,这个问题还处在探讨之中。一些法院认为,在商业过程中,如果某人在Internet上发布了一些内容,则表明他在经营一种全球性业务。因此,对于有上述内容引发的法律纠纷,任何地方的法院都有管辖权。而另一些法院在行使案件的管辖权之前,会确定当事人是否在本地实施了其他特定的商业活动/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第15条规定,除非在电子记录中明确订明或经发送者与接收者明确约定,一个电子记录视为自发送者的营业处所发出并在接收者的营业所被收到。为本款之目的,并适用下列规则:如果发送者或接收者的营业处所多于一个,以与潜在交易有最密切联系的处所为该人的营业处所;如果发送者或接收者没有营业处所,以发送者或接收的住所,依其情形,为营业处所。对于合同纠纷,各国大多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其选择既可以订立在合同中,也可以在争议发生后就管辖法院达成协议。在当事人没有选择管辖法院或选择无效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建立在地理区域基础上的传统管辖权原则确定对争议的管辖权。

但是,电子商务交易合同可以在网络上签订或履行,人们借助网络进行的商业往来,可能根本没有实际的空间地点,合同与具体的物理空间之间的联系变得非常偶然而难以确定,从而使得传统的司法管辖区域界限变得模糊。同时,电子商务交易合同所存在的网络空间具有虚拟性,在这个空间中没有地域的界限。在网上,唯一具有地域性特征的可能就是网址,网址可以很明显地表露它是哪个国家的网站。但是,用户进入该网站却并不表明进入了该网站所在的国家。

由此可见,网络空间具有相对独立性,在此空间中,地理位置失去了其在物理空间中的重要意义,传统管辖权原则的存在价值受到了挑战。

电子商务交易纠纷司法管辖的解决方法,一是在不违背强行性法律规定的前提前,在电子商务合同中确定司法管辖选择条款。二是适用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涉外合同纠纷诉讼,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三是适用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律。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电子交易中,“侵权责任既可能产生于疏忽行为或虚假陈述,也可能来自违反数据保护规定或与数据标准不符。具体地说,电子交易侵权行为主要包括电子商务的产品责任侵权和知识产权侵权两大类。”在既以提起侵权之诉,也可以提起违约之诉的情况下,当事人有选择的权利。

由于传统的管辖权基础不再适应电子商务交易环境的要求,学术界一直在探讨建立新的管辖权基础,其中“网址”为众多学者所关注。对于网址是否能成为新的管辖权基础,学者们有不同观点。应当说,在电子商务交易环境下确定管辖权基础,网址是非常重要的。在电子商务交易合同与物理空间的联系因素中,网址与物理空间的联系最为稳定,其他诸如信息发出地、信息收到地等与物理空间的联系则相对难以确定,当事人可以在任何地方的任何一台电脑上收发信息,但是不论在何处收发信息,其所利用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址在一定的时间段内是不会变的。

就知识产权侵权而言,在知识产权贸易中,作者的作品上网后,作者将无法对自己的作品进行有效的控制。由于网络的全球性、开放性,有连接就会有侵权发生,连接地便是侵权地。

因此,2000年11月22日公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了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地的办法,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于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对于销售者提供的、无法磋商的、“格式化”的电子商务交易合同,可以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规定由消费者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在电子合同中,根据《电子商业示范法》及各国的相关立法看,电子合同订立地的确定并无多大障碍,而履行地的确定则较为困难。对于电子格式合同,由于往往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因此,在电子格式合同中如果不存在法律选择条款,似可以参照传统冲突法制度对消费合同的处理办法,即不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而直接适用消费者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也就是说,对于电子格式合同的法律适用,以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作为首要原则,以消费者惯常居所地法作为限制性补充和辅助原则。”

程序公正是公正的重要内涵。“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就是程序公正的重要价值所在。程序公正不仅是实体公正实现的前提和保障,而且本身也具有独立的价值。正当的法律程序,对于限制随意性、化解矛盾、缓解冲突、补救权利、防止权力滥用……,都有十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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