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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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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隐私权】我国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立法建议

我国现行法律对网络隐私权的立法规定较少且并不详细,实践操作性不强;诸多网络服务与内容的供应商自律意识较弱,而网络侵权现象却愈演愈烈。所以,制定相关法律的任务显得尤为迫切。

确立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新思维。网络侵权的特殊性是十分明显的,具有传播速度快、影响面大、复制简易、后果不易控制、自由度大、监管难等特点;这些新特点应作为立法的思考点和出发点。

确立网络隐私保护立法的原则。在网络隐私权立法制定过程中,笔者认为应遵循以下原则:收集限制原则;数据正确原则;利用限制原则;安全保护原则;个人参与原则;多方责任原则。

我国网络隐私权立法保护应采取的模式。我国网络隐私权应采取“法律规制为主,行业自律为辅”的模式,即以法律保护为主导,以道德舆论、技术保护、行业自律作为基础,法律法规作为保障,形成优势互补,良性互动的模式,使网民的隐私权得到有效的保护和救济。

应在民法典中将网络隐私权作为隐私权的特殊类型加以保护。在新中国第一部民法典草案中,较为突出的是将隐私权单列为一章。明文规定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将更有依据。

立法应规范网络隐私权保护的范围与内容。笔者认为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应包括:一是个人资料,如个人登录的信息、图像等;二是个人的财产信息,如网上交易账号和密码,甚至大型网络游戏中的个人信息等;三是个人电子邮箱地址;四是网络操作痕迹,如浏览网页等。由于现代网络的迅猛发展,网络隐私权的侵权类型也逐渐增多,立法保护的范围与内容也要灵活应对,笔者认为应列明“其他导致侵害网络隐私权的行为”一项。

明确网络隐私权是复合型权利。应确立网络隐私权兼有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复合型属性,并通过立法给予承认和保护。众所周知,互联网极大地提升了隐私的经济价值,而对网络隐私进行立法保护,不仅维护了公民的个人隐私而且也提高了网络财产的安全性。适时改变隐私权只是人格权的传统观念,接受其具有人格和财产的复合属性,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更加有利。

将电子证据作为诉讼法律中的证据。一般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证据都是电子证据,应当在诉讼法律中明确电子证据作为证据的标准,这样更有利于网络侵权案件的审理。QQ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网络电子对话记录等都是一些案件的重要证据,对案件的判决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制定我国《网络隐私保护条例》。在成熟的法律出台之前,不妨先制定《网络隐私保护条例》,具体内容包括网络隐私权的定义与内容,主要立法原则,个人数据的搜集和持有,个人数据的利用与安全,个人数据的披露与公开,公民网上私人活动、私人领域、私人生活安宁不受非法侵扰,网络侵权救济与法律责任等。

综上所述,立法规制是最基本的规制方式,法律所确定的保护网络隐私权的基本原则是网络经营者制定自律措施和网络用户维护自身权益的依据。笔者认为,网络隐私权法应涵盖网络用户隐私的全部范围,丰富隐私权的保护内容,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更为全面,我国仍以制定网络隐私权法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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