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子签名法》的内容与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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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名法】我国《电子签名法》的内容与特点
为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给电子商务发展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在经过数年的酝酿和准备之后,我国从2003年4月开始了电子签名法的起草工作。在起草《电子签名法》的过程中,我国充分借鉴了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及美国、欧盟、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家的有关立法,并广泛听取了国内电子商务和法律方面专家的意见。2004年4月2 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首次对电子签名法草案进行了审议,中间又经过两次修改和审议,最终在8月28日通过了《电子签名法》,并决定于2005年4月1日起实施。
牐犖夜《电子签名法》明确和规范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牐 1. 明确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法》明确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这样,电子签名便具有与手写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时承认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书具有同等效力,从而使现行的民商事法律可以适用于电子文件。
牐2. 明确了电子签名所需要的技术和法理条件。电子签名必须同时符合“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等若干条件,才能被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这一条款为确保电子签名安全、准确以及防范欺诈行为提供了严格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规定。
牐3. 对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和行为做了规定。电子商务需要第三方对电子签名人的身份进行认证,这个第三方称为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认证机构的可靠与否对电子签名的真实性和电子交易的安全性起着关键作用。考虑到目前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还不健全,为了确保电子交易的安全可靠,《电子签名法》规定了认证服务市场准入制度,明确了由政府对认证机构实行资质管理的制度,并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出了严格的人员、资金、技术、设备等方面的条件限制。
牐4. 明确了电子商务交易双方和认证机构在电子签名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规范。如对电子合同中数据电文的发送和接收时间、数据电文的发送和接收地点、电子签名人向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申请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的程序、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原则、电子签名人或认证机构各自应承担的法律义务与责任等问题,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牐5. 明确了“技术中立”原则。这次立法借鉴了联合国电子签名示范法的“技术中立”原则,只规定了作为可靠的电子签名应该达到的标准,没有限定使用哪一种技术来达到这一标准,这为以后新技术的采用留下了空间。
牐6. 增加了有关政府监管部门法律责任的条款。“负责电子认证服务业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立法明确指出追究不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这是国外电子商务立法中所没有的,也是针对目前我国市场信用制度落后、电子商务大环境不完善而特别需要加强监管的国情而实际做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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