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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所有的电子签名证书都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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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名】不是所有的电子签名证书都具有法律效力

《电子签名法》在提出电子认证服务业概念的同时,对电子认证服务业的管理问题也作了相应的规定。不仅确立了电子认证服务的市场准入制度,即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实行行政许可制,而且明确由信息产业部负责对电子认证服务业依法实施监督管理。从去年4月1日《电子签名法》实施至今,已经有一年多了。电子认证服务业发展如何电子认证服务市场规范程度如何近日,记者采访了信息产业部信息化推进司原司长、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季金奎。

记者:到目前为止,全国有多少家认证服务机构通过了信息产业部的行政许可审查,获得了《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

季金奎:从《电子签名法》实施以来,到目前为止,全国已有山东省数字证书认证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国富安电子商务安全认证公司等19家机构通过了信息产业部的行政许可审查,并获得《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还有6家机构已经获得国家密码管理机构同意使用密码的证明文件,现正在陆续向信息产业部提出申请。一年多来,这19家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发放电子签名证书总量已超过260万张,在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等领域有了广泛应用, 有力地促进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发展。

由于电子认证服务业实行的是行政许可制,凡是没有获得《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的机构发放的电子签名证书都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用户应用这些机构发放的电子签名证书从事电子商务等活动,将不受《电子签名法》的保护。

记者:据了解,目前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机构有上百家,为何只有十几家获得了《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门槛很高吗

季金奎:这里有依法设立和未依法设立之分。《电子签名法》公布之前,国内的电子认证业务实际上已经在开展,当时从事这项业务的单位确实有好几十家。《电子签名法》的发布,从法律上确定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同时对从事电子认证服务实行了市场准入制度。法律规定,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机构要按照行政许可的程序向信息产业部提出申请,准予许可的,将获得《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换句话说,只有获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的机构,才可以依法从事电子认证服务。根据《电子签名法》的授权,信息产业部制定了《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其中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设立条件和行政许可程序作了明确规定。所谓设立条件,也就是市场准入的“门槛”。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原来从事电子认证服务业务的单位有些就不符合条件了。至于“门槛”是不是很高,那是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的,不好笼统地说高和低。

记者:为什么一定要求注册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呢3000万元是怎么算出来的

季金奎:《电子签名法》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设立规定了应当具备的条件,其中一个重要的条件是:应当具有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相适应的资金。具备必要的资金是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开展业务的前提条件,也是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保证。同时,由于提供电子认证服务对于安全性、保密性的要求较高,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相比较于一般企业,对经营场所的防火、防盗、防电磁辐射等方面的要求更高。至于《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中为什么规定“注册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正是基于上述要求,同时还考虑到电子认证服物业本身还承担着一定的风险,应当有一定的赔付能力。经过专家认真测算,认为一个真正具有电子认证服务能力的机构,其注册资金至少需要3000万元。经过一年来的实践证明,这一规定是合理的。如果从发展的要求看,还嫌不足。

记者:一个行业的兴起,在前期总会有这样那样的不成熟。并且,一些人往往也会趁机钻空子,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将如何规范和管理电子认证服务业这个新兴市场

季金奎: 为了规范电子认证服务业,信息产业部决定在2006年4月至10月对《电子签名法》和《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开展年度检查工作。年度检查采取电子认证服务机构自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目的是贯彻落实《电子签名法》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全面了解《电子签名法》和《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总结相关经验。通过年度检查工作,针对实施《电子签名法》和《管理办法》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纠正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在运营管理方面存在的违规行为;对未经许可自行发放证书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机构经调查核实后依法进行处理。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我国的电子认证业务还处于发展起步阶段,政府部门对电子认证机构如何实施有效的、适度的监管,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总结经验。加之电子签名又是一项新的事物,社会对其认知程度还不够,所以,我们在贯彻实施《电子签名法》的同时,还要继续加强法律的宣传工作,让更多的人理解这部法律。相信随着电子签名的广泛应用,我们对电子认证业的管理也一定会越来越规范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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