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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商务网站登记管理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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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商务网站登记管理的立法

通过商务网站进行的商务活动,是电子商务的重要形式。从电子商务经济秩序的建立与管理的立法角度看,商务网站的登记管理构成了国家对电子商务立法和管理的核心的重要方面。目前我国尚无专门针对作为电子商务意义的商务网站的登记管理方面的立法以及国家对商务网站的统一管理体系和管理活动。本文旨在通过对商务网站登记管理的立法进行研究探讨提出相应的立法解决方案。

一、我国关于互联网的立法现状和有关商务网站的立法需求

目前我国已有的关于电子商务或商务网站的法规、规章不仅数量较少,所涉及调整的法律关系也是比较少。目前我国尚没有关于商务网站或电子商务的市场秩序、规则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尚没有全国统一的、对全国各行业和社会公众广泛适用的关于商务网站或电子商务的市场秩序、规则的部委规章。在总数量超过60件的部委规章中,有超过30件的部委规章要求商务网站的开办者取得行业颁发的网站许可证,但只有少数的几件部委规章中明确要求网站的开办者的主体应当是经过工商行政登记的合法营业主体——如公司、私营企业等。然而在所有的部委规章中没有一件规章中规定网站的设立需要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或备案。甚至目前尚没有国家工商局关于商务网站或其它形式电子商务登记管理方面的规章,仅有4个有关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方面的规章。

在此情况下,不能够尽快进行相关的立法,会对国家经济发展产生严重影响。例如,产品的买方或潜在的买方在通过商务网站决定购买之前,会考虑交易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包括:、该商务网站的开办经营是否已经合法登记、通过该网站所进行的交易是否受法律保护保护的法律依据是怎样的、如果付款或定货之后该网站突然关闭了怎么办由于目前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商务网站的设立无法可依,通过商务网站所进行的商务活动不能得到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调整,有关产品或服务的当事人各方均认为缺乏通过商务网站进行交易的法律保障,这样就不能有效的推广电子商务。

另外,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商务网站的设立开办者虽然已经经过工商注册登记,但其往往只是在屏幕的后台,其市场经济主体的面目已经趋于淡化,而商务网站不仅仅是作为商务活动的工具和场所,还以虚拟主体的面目显现在电子商务活动的前台,给客户以似乎是真正的市场经济活动主体的强烈感觉和深刻印象。因此,十分有必要通过立法调整商务网站这一虚拟的市场经济主体。会使国家现有的法律制度——如市场主体制度的实施受到严重影响。因此,必须通过对商务网站登记管理的立法,科学有效地建立电子商务的市场经济法律秩序——特别是商务网站的市场准入和退出的法律秩序。

二、关于我国商务网站的管理现状

依照我国现有的部委规章,包括商务网站在内的任何网站的开办,只要开办者是一家经过合法登记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事先经过公安、文化、新闻、信息产业或其它某个部委及其授权部门的批准登记,发给许可证书,即可设立开办网站从事该发给许可证的部委主管行业的电子商务经营活动,而无需经工商局注册登记并和公告。而且商务网站的关闭也无需经过业务清理或者清算程序。由此可见,目前我国商务网站的管理处于条块分割的非规范统一状态。

北京市工商局在此方面已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经验、成果。北京市工商局于2000年制定发布并开始实施了《关于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关于经营性网站备案

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等6个关于经营性网站的规范文件,明确要求经营性网站需经工商局进行备案登记。但北京市工商局于2002年8月1日重新发布了《北京市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和《北京市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调整后的规范文件明确增加了关于经营性网站的所有者应当取得北京市电信管理机关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规定。实际上,调整后的规范文件已经不是对普通意义的电子商务或商务网站登记管理的规范文件,而是对于“电信增值服务的多媒体网站”登记管理的规范文件。依照目前的情况,一般的企业很难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个体经营者根本不可能取得。而且,普通意义的电子商务或商务网站之中的绝大部分并不一定包括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内容。如此规定,不利于推广电子商务。但总体来说,北京工商局的规范文件——特别是2000年的规范文件,是我国境内关于商务网站的工商行政登记管理的有益实践,文件对设立开办备案登记、变更备案登记、注销备案登记等重要方面进行了规定。但关于备案登记制度而非注册登记制度的设定是该规范文件主要的缺陷,明显的缺乏强制力和强制效果,未规定不进行备案登记的责任,并且未设定关闭的条件和关闭前的业务清理和清算责任及程序,开办者可以随意关闭商务网站,使得该文件应有的维护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基本作用完全丧失。

探讨商务网站登记管理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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