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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政务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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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政务】电子政务的特殊性

尽管电子政务与电子商务都采用电子信息公布的方式,二者具有较大的同一性,同时具有巨大的差别。这些差别表现在政府工作中的强制性和财政支付的无偿性。

⑴政府工作的强制性。政府作为国家权力的直接行使者,拥有对一定事件的强制执行力。强制性在电子商务和互联网的信息披露是完全不同的。当然涉及个人隐私保护的电子政务也仅仅指那些与政府强制执行直接相关的个人隐私。而那些虽然与国家强制执行的而不属隐私范围的信息披露则不在此款所述的特殊性。譬如说,通缉令被通缉人的姓名、体貌特征、住址则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隐私。

⑵财政支援的无偿性。在政府工作中,为了消除市场经济失衡的分配关系对低收入人群的影响和其他经济原因,政府可能在日常工作中通过财政转移的方式向一部分人支付无偿的财政拨款。而在电子商务中,市场行为主体以营利为目的,不会出现无偿转移支付行为。在互联网络的信息披露中,尽管有些信息可以为信息的接受者带来一定甚至巨大的经济效益,但这种经济收益的性质与财政转移支付完全不同。这种不同表现为支付主体、资金来源、接受条件等方面的不同。

⑶政府受托客体的公正性要求。政府是接受公众委托管理公众事务的受托主体。尽管在面临多数人与少数人意志的利益冲突时,政府可能要以强制的方式实现大多数人的意愿,但是作为委托人的代理者,政府必须忠实地履行委托人的意愿,在面临不同利益群体的意愿冲突时,政府必须表现出足够的公正性。电子政务是表现政府公正立场的重要媒介。电子政务的这种公正性要求是电子商务和互联网无偿的信息披露所不具备和不必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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