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黑客犯罪分析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夏耕胜”负责编辑,主要解答计算机黑客犯罪分析 一、黑客犯罪的概念“黑客”是英语单词Hacker的直译,Hacker源于英语单词Hack,其原意为“劈”,“砍”,引申义为“干了一件十分漂亮的工作”。黑客行为的英文原意是指......本文有1925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5分钟。
计算机黑客犯罪分析
一、黑客犯罪的概念“黑客”是英语单词Hacker的直译,Hacker源于英语单词Hack,其原意为“劈”,“砍”,引申义为“干了一件十分漂亮的工作”。黑客行为的英文原意是指对限制系统的快速排除或聪明解决,但后来词义发生了很大变化。美国著名计算机安全专家Donn.B.Packer在其著作中认为,黑客是对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网络的非授权性使用者,黑客行为因其多数具有危害性在欧美大多数国家都被认为是犯罪。
笔者认为,黑客是基于特定目的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擅自进入他人计算机系统的人。那么黑客究竟为什么要进行非法行为,其犯罪的原因又是什么呢
二、黑客犯罪的原因
计算机系统的本身原因
计算机信息系统本身的脆弱性是诱发黑客犯罪的主要原因,也是难以回避和解决的根本性原因,这种脆弱性主要表现为:1.数据的可访问性、可解密性、可恢复性;2.存储介质的剩磁效应;3.计算机设备的电磁泄露;4.网络通信线路脆弱;5.软件先天不足,漏洞较多,安全性考虑不足;6.信息与财富的高度集中。
社会管理方面的原因
1、计算机安全管理形同虚设,网络安全监察不力。首先,许多计算机部门的管理者都是计算机外行,又疏于学习,这就为黑客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其次,应用计算机的部门存在人事管理上的严重漏洞,相当一部分岗位内部责任划分的不明确且缺乏相互制约纵容了犯罪。再次,在中国虽然公安部门实施网上监控,但应当承认,监控人员的技术水平,敬业素质及所使用的监控设备,监控软件远远落后于欧美等发达国家。
2、受害部门知情不报。遭受黑客行为侵害的部门从自身的利益出发,担心公众认为其运营体制不善而对其信誉产生负面影响,都不希望举报计算机犯罪。当然,目前计算机犯罪的侦破率之低也令这些部门失去报案的信心。即使在美国,比如各大银行均遭受过黑客侵害,但也只有花旗等少数银行站出来报案。因此,黑客们更加胆大妄为,甚至发展到网上敲诈勒索的程度。
3、网络时代的伦理道德与理性欠缺。社会公众缺乏网络时代的伦理道德和应有的法制观念,具有许多错误认识。有些人将对计算机人员代表和体现高科技高智慧的尊重与钦佩盲目地添加在良莠不齐的黑客身上,为追求轰动效应,传统媒体夸大了黑客技术的神奇性,夸大了少年黑客的破坏力,人为地制造“计算机神话”。总之,计算机技术的一日千里和公众对其掌握了解的严重滞后,必然导致一种感性的混乱,而这种混乱更加剧了黑客犯罪。
立法司法方面的原因
1、立法方面的原因。世界各国的犯罪概念相去甚远,有许多国家和地区不承认计算机犯罪和黑客犯罪,如“病毒王国”保加利亚。在中国,虽然1997年《刑法》第285条、第286条。第287条较完整地规定了计算机犯罪,但仍不完善。如单位实施犯罪及窃用计算机服务、滥用计算机服务、网上传播非法有害信息、非法拷贝窃取他人数据库等等问题、法律无明文规定,从而给黑客留下了作案空间。
2、司法方面的原因。法国,意大利,日本,奥地利等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则采用计算机记录作为证据。而否认传闻证据力的普通法系国家,如英、美、加拿大等国,采取变通办法,有的国家直接将计算机记录视为商业记录的例外采用,而另一些国家则只要满足一定条件也将计算机记录作为证据。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视听资料等七类证据,但没有明确规定证据的具体适用规则。故许多专家认为计算机记录不同于视听资料,应被单立为一类证据。
更困难的是,对黑客犯罪的侦查和取证在技术实践上很难成功。即使在美国,每年黑客们试图进入美国军方的计算机次数大约为25万次,也只有4%被监测到。而能侦查取证的不到1%.此外,各国在管辖、司法协助、引渡等法律制度上都存在很多的矛盾冲突,难以有效地协作。如,台湾CIH病毒的制造者和菲律宾I LOVE YOU邮件病毒的制造者均未被判有罪,而美国数次要求引渡均未获成功。
黑客心理方面的原因
第一,黑客的投机冒险心理强。犯罪风险较小,即犯罪之后刑罚的必然性程度很低,更助长了其冒险心理。从犯罪人的犯罪心理角度而言,促使其最终决意犯罪而不顾刑罚这一必然性后果的关键点不在于刑罚与其犯之罪的功利效果之比,而在于是否必然承担刑罚,是否存在侥幸不被发现的可能性。黑客犯罪的风险小,其被发现的比率极低,但获利的丰厚性是有目共睹的。据有关资料统计。美国平均每起计算机犯罪可获利40-160万美元。
第二,黑客好奇、好强、好胜。黑客们好奇心过强,又好显示表现自己,出人头地,标新立异,喜欢彻底自由,无拘无束。这种争强斗胜,不把社会秩序、法律法规,放在眼里的心态,在其一个人独闯于网络的虚拟空间时,更易导致违法犯罪。
在了解了黑客犯罪的原因之后,我们再来看看黑客犯罪的特点。
三、黑客犯罪的特点
技术工具化据报道,现今黑客使用的工具已达1000多种。如使用著名的windows“蓝屏炸弹”、IP BROTHER这些工具,只要知道对方的IP地址,轻轻一点鼠标,即可对他人的计算机系统实施有效而猛烈的攻击。垃圾邮件发送工具、电子邮件炸弹也是比比皆是。此外,黑客们还编写了不少拒绝服务攻击和分布式拒绝服务工具,如著名的部族洪水网络软件,可使网络阻塞。
技术普及化黑客技术已不再是某些少数专业人员和编程人员的专利。由于计算机的普及,信息的高速传递,各种媒体大量宣传介绍,使黑客技术迅速普及。仅新浪网列出的中国大型专业的黑客网站就有88个,而各类电脑杂志上的诸如“黑客入门”、“黑客秘籍”、“黑客工具”、“黑客讲武堂”等栏目更是比比皆是。任何一个对黑客技术略有兴趣的电脑爱好者,想在报刊杂志或因特网上寻找相关的入门知识和黑客工具都易如反掌。
成员年轻化年轻人,尤其是青少年,好奇心强,不喜欢受拘束、限制,缺乏必要的道德与法制观念。在这个追随潮流的时代,注定成为黑客的主力军和生力军。2000年2 月,袭击美国雅虎等七大网站并使之瘫痪的黑客软件,其核心程序就是德国21岁的青年米克斯特编写的部族洪水网络软件。[1]1998年,大名鼎鼎的CIH病毒问世时其作者陈盈豪当时还是台湾大同工学院的学生。
成员组织化黑客崇尚完美、自由,经常交流、切磋、聚合。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不少黑客组织。如美国著名的“欺骗大师”、“末日军团”、中国的“绿色兵团”、“天行” 等。1999年,北约入侵南联盟时,中美爆发了一场黑客战,“天行”声称对入侵美国国防部负责。2000年7月,在美国拉斯维加斯举行的黑客大会与会者数千人。[2]路透社2000年9月7日报道:著名的Nasdaq.com网站于2000年9月6日被迫关闭,而中国“黑驴在行动”一负责人刘挺表示对此事负责,以抗议其对中国网络股的歧视。
破坏扩大化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全球化及EDI,电子商务日益盛行,软件硬件的价值,数字财产的价值,信息数据的价值都在与日俱增。黑客行为生成的任何破坏、窃取、诈骗都可能会导致更大的损失。世界第一黑客凯文,1995年入狱时给美国造成的经济损失达数千万美元;而2000年2月,美国各大网络瘫痪后的直接损失就达十几亿美元。2000年上半年,中国著名的一些网站如sina,、sohu、 163、dangdang网相继被黑,被迫中断服务,以至于许多网站竟喊出“我被黑所以我光荣”的口号,累计几百万的电子邮件用户收发邮件受阻,电子商务也不能进行,黑客们的影响和破坏力可见一斑。[3]因此,我们必须采取一些简单有效的措施来规制黑客犯罪。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计算机黑客犯罪分析”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about_service/69654.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 全部评论(0)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