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权威机构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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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制度】域名权威机构的责任
实际上,域名权威机构,尤其是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在互联网络的正常运行方面承担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这种作用比现实社会中任何一个政府机构及职能部门对于其被管理者的作用都更加重要。一旦域名权威机构遇到运行方面的障碍,受其管理的域名所标识的所有网站及网络设备都将面临瘫痪的威胁。为此,法律及任何管理制度必须给予这些机构特殊的免责待遇,不能依据传统民法与合同法原则而将其视同普通的民事行为人或缔约方。
域名注册机构在域名争议中的法律责任已经成为一个非常敏感的话题。在起草中国的《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过程中,起草者曾试图借鉴以ICANN为核心的国际互联网络域名管理机制内通行的做法,明确规定域名权威机构在程序及责任两方面的免责或减责规则,但遇到了来自法院及学术界某些人士的反对,最后只得将有关条款删除。
在ICANN域名争议规则及NSI服务协议都明确规定了域名权威机构免责的基础上,“反网域霸占法”也以国会立法的形式接受了相同的原则。依照“反网域霸占法”第3004条的规定,域名注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以及其他域名注册权威机构的责任与免责包括以下规则:
(1)域名注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以及其他域名注册权威机构基于以下规定而采取的任何影响域名的措施的,不因此种行为而对任何人承担金钱方面的责任,而且除本务另有规定的以外,也不承担禁令形式的责任,不论有关的域名最终是否被认定为侵犯商标权或者构成商标淡化--
①根据法院的裁决而驳回域名注册、自注册管理中删除域名、移转域名、暂时停止域名功能,或者永久性注销域名的;②执行一种合理政策(如ICANN的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作者注),禁止与他人商标相同或具有导致误认的相似性,或者构成对他人商标之淡化的域名注册,并进而采取前述措施的。
(2)在缺乏证据显示其因有关措施的采取而具有故意从中获利的恶意的情况下,域名注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或者其他域名注册权威机构对于其接受域名注册或维持域名注册而给他人造成的损害不应承担责任。
(3)域名注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或者其他域名注册权威机构基于任何其他人关于域名与一商标相同或具有导致误认的相似性,或构成对该商标之淡化的明知与重大的错误表述而采取前述第(1)种情况下的措施的,实施明知与重大错误表述者应对域名注册人因有关措施的采取而遭受的,包括各种支出与律师费在内的任何损害承担责任。法院还可向域名注册人授予禁令方式的救济,包括重新激活其域名或者将域名移转给域名注册人。
(4)由于上述(1)②所述的情形而使其域名被中止、停止运行或者移转的域名注册人,得于收到商标权人通知后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认定其注册或使用该域名依本法规定不能构成非法。在其主张获得支持的前提下,法院可向域名注册人授予禁令救济,包括重新激活其域名或者将域名移转给域名注册人。
(5)只有在下述情况下,域名注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或者其他域名注册权威机构方可承担禁令责任--①在有关域名处分的诉讼已经被提交至法院的情况下,未能及时将足以确立法院对域名注册及使用的处分拥有控制与管辖权的文件交存到法院的;②未经法院裁决,在诉讼程序期间移转、中止,或者以其他方式变更域名的;或者③故意不遵守法院的任何裁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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