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对传统司法管辖权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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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纠纷管辖】网络对传统司法管辖权的挑战
(一)网络的全球性使得司法管辖区域的界限变得模糊
就某一特定的法院而言,它的司法管辖区域是确定的,有着明确的地理边界,或称物理空间。网络的本身却是一个无边界、全球性的系统,因此无法将其像物理空间那样分割成许多领域,而且分割也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因为网络空间与物理空间不具有一一对应关系。
而且,网络是不可视的,可视的只是网络的外部设备,如计算机终端、电缆线等,而这些并不是网络的表现形式和地理范围的标志。就网络用户来说,他根本不会顾及网络外地理边界的存在,一旦上网,他对自己所要“访问”的网址是明确的,但对该网址和路径相对应的物理空间的司法管辖区域是难以查明和预见的。所以,判断电子商务案件的具体地点和确切范围是非常困难的,将其对应到某一特定的司法管辖区域之内就更难了。
面对这样一个性质完全不同的空间,如何确定司法管辖权,是法律界所面临的一个无法回避却又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网络管理的非中心化特征试图从根本上否定国家司法管辖权
在网络中,没有中心,没有集权,所有的一切都是平等的。每个Internet使用者都只服从于他的Internet服务提供商(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ISP)的规则。ISP之间以协议的方式来协调和统一各自的规则,就像协调纯粹的技术标准一样,网络成员之间的冲突由ISP以仲裁者的身份来解决,裁决也由ISP来执行。[19]有人认为,网络的这一特性使得网络形成了一个新的全球性的市民社会(Global Civil Society),这一社会有自己的组织形式、价值标准和规则,完全可以脱离国家和政府而存在,因而,有学者对现在的国家权力持否定的态度,担心国家权力的介入会妨碍网络的自由发展。
因此,在网络和国家司法管辖权的相互连接上还存在着许多问题,需要运用技术力量和法律手段来共同解决。
(三)网络的虚拟性使传统的司法管辖基础陷入困境
当事人的住所、国籍、财产、行为、合意等因素之所以能成为司法管辖的基础,是因为它们和某司法管辖区域存在着物理空间上的某种关联性,如住所和财产的所在地、行为的发生地、国籍的归属、意志的指向等等。然而,一旦将这些因素适用到网络空间,这种关联性就不存在了,因为你无法在网络中找到住所、财产,更难以确定国籍、意志的指向等,甚至于一次远程登录发生的确切地点和登录者的身份都是难以确定的。
司法管辖总是以相对稳定的联系作为基础,网络的虚拟性使网络活动本身很难体现出这种稳定性,也使传统的司法管辖原则失去了连结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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