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社会网络犯罪的管辖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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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国际社会网络犯罪的管辖现状
面对这些挑战, 国内外学者提出了新的刑事管辖权理论。
一是新主权理论。这种理论认为, 网络空间是一个完全脱离现实的空间, 其正在形成一个全新的全球性的市民社会, 这个社会有自己的组织、道德准则和价值标准, 它完全脱离于国家、政府而拥有自治的权力。笔者认为, 这种理论是脱离现实的, 网络空间中的道德准则和价值标准尽管在网络社会发展和规范网民的行为上起到一定的作用, 但将其视为法律是不可取的。原因在于, 一方面, 网络空间中的道德准则和价值标准成熟性和稳定性不足, 互联网的出现迄今为止只有短短60余年, 而其在普通民众生活中发展和普及距今才20年, 让这20年内形成的道德准则和价值标准来管辖当前发展势头迅猛并且变化快捷的网络犯罪, 既无法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 也无法达到遏制犯罪的效果和目的; 另一方面, 网络空间的道德准则和价值标准的适用范围和所起作用有限。由于道德准则和价值标准是软约束, 缺乏对违规行为的监督和惩罚, 而违规成本低廉的规则是无法得到尊重和遵守的, 亦无法有效保护国家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是扩大属地管辖理论。该理论认为, 为了保护本国国家和公民的利益, 将本国刑事案件的管辖从地域管辖上升到网络空间的管辖这种理论在国外已经有了相关的立法, 如德国的《多媒体法》中规定, 只要部分犯罪行为在德国内实施, 德国便有权对犯罪实施管辖。种理论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实施扩大属地管辖有利于保护本国国家和公民利益,有效遏制针对本国的网络犯罪; 但该理论存在致命的缺陷, 因为扩大属地管辖, 必然会造成各国对管辖权的争夺, 一方面增加各国侦查、司法机关的压力和国际引渡的困难; 另一方面会给犯罪人造成讼累, 不利于保护人权。
三是网址来源国原则。该理论认为, 由于网址是互联网上是比较稳定的因素, 以网址的所在地确定网络犯罪的管辖权。这种理论在某种程度上有一定的正确性, 原因在于行为人在互联网上的网址是相对稳定的, 其产生和变动需要一定的程序和方式, 但是, 一方面由于互联网上填写的信息的真实度低, 并且行为人在上网的时候完全可以利用技术手段隐藏自己的网址, 使得无法被查询到; 另一方面当网址活动涉及到其他网络参加者时, 与其他参加者所在管辖区域的接触, 这种接触能否使该管辖区域的法院获得管辖权, 也是需要探讨的问题, 当这种接触给多方造成损害时, 是否受害方地的法院都拥有管辖权, 还是由哪方拥有管辖权, 这两个问题没有得到合理解释必然产生国际管辖纠纷。因此, 单纯利用网址来确定管辖权, 会使网络使用者的行为可能受到任何一个国家的管辖, 这显然无法解决网络犯罪的管辖权问题。
四是网络自治论。有学者认为, 互联网给人类社会的影响是空前的, 它应拥有高度自治。他们甚至发表了《网络空间独立宣言》, 认为网络空间应摆脱传统地域管辖的观念, 承认网络空间是一个特殊的地域。网络空间应该像公海、南极洲一样游历于国家主权范围之外, 自己独有一套网络法律运作方式, 包括网上立法、行政、司法, 即所谓的“网络自治论”。这种理论可以说是相当完美地解决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冲突问题的方案, 因为, 一旦发生网络犯罪案件, 被害人或关系人可以通过网络提出, 并且由网络法院受理, 之后法院作出判决。但该理论要成为现实要解决下列问题:
其一, 网络自治论能否为国际社会所普遍认可和接受的问题。由于网络犯罪是新型犯罪, 而各国的发展状况、法律制度和风俗习惯存在差异, 并且网络犯罪在各国的存在发展以及造成的危害程度不同, 要让国际社会普遍认可和接受网络自治论至少在目前来说,是不可能的。其二, 行使网络管辖的主体问题。由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和现实物理空间的差异性, 如何划分网络空间的管辖权至今没有定论, 那么行使网络管辖的主体问题也是无法得到解决的。其三, 网络立法行政司法的经费问题。建立网络空间的司法体系无疑需要经费, 经费的来源问题到底由全世界国家来出、发达国家来出还是由主要受害国来出, 亦无法得到合理解决。这些问题无法解决导致网络自治论只能成为专家学者解决网络犯罪管辖权冲突问题的纯粹理论。
五是有限管辖原则。有限管辖原则是指, 在属人管辖之外, 以犯罪行为对本国国家或者公民的侵害或者影响关联性为标准来确定刑事管辖权的有无。这种关联性的具体含义是指犯罪行为对于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已经形成实际侵害或者影响, 即已经与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发生了直接联系。尽管实施该原则能起到打击网络, , 犯罪的作用, 但要得到实施需要解决两个问题: 其一, 关联性的标准问题, 要达到什么样的关联标准, 才够得上管辖。其二, 根据刑法学中网络犯罪侵犯的法益为犯罪结果发生地或犯罪主要侵害地, 由于有限管辖原则以属人管辖为基础, 无法解决犯罪结果发生地或犯罪主要侵害地管辖即属地管辖与属人管辖的冲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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