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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过错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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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网络服务提供者过错的判定

1.过错的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应知服务对象实施了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并继续为该侵权行为提供服务的,可认定其具有主观过错。

2.明知的认定。判断是否明知。可根据相关证据进行认定。一是权利人提供的通知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4条所规定的条件,而网络服务提供者仍然对侵权内容提供服务的,可认定其明知。即使权利人提供的通知不充分,但根据通知所包含的信息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网络服务提供者仍然不采取措施而继续提供服务的,也可认定其明知。二是权利人有其他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原本就知晓侵权事实的存在,如曾经明确向他人表示知晓网站中存有他人上传的侵权内容。但为了提高网站的点击率而故意予以保留等,可认定其明知。

3.应知的认定。判断是否应知,应以被告是否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为标准。一般而言,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具有审查提供的信息是否侵权的能力,也不负有事先对其提供的所有信息是否侵权进行主动审查、监控的义务,但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提供信息的合法性承担一定的注意义务。负有注意义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采取合理、有效的技术措施对侵权信息进行过滤和监控后,仍难以发现侵权信息的,不应认定其未尽到注意义务。

4.判断注意义务的因素。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可以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信息管理能力,包括其系自然人还是法人、注册资本多少、是否专业的经营者、经营时间长短等。二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信息是否存在选择、编辑、修改、分类列表及推荐等行为。存在上述行为的,应对存储、链接、搜索内容的合法性承担相对较高的注意义务。三是侵权信息的明显程度。不同类型作品的侵权明显程度往往不同。如在网络上传播的尚在上映档期的或者知名度较高的作品,存在侵权的可能性较大,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其合法性较易判断。但如果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是一般的文字和摄影作品,则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其合法性较难判断。四是在链接侵权的情况下.可以考虑被控侵权人是否将被链网站作为自己网站上的一个频道或栏目、与被链网站间是否存在合作经营或利润分成等关系,以及对被链网站具体内容的控制程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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