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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对传统刑事管辖理论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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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网络犯罪对传统刑事管辖理论的挑战

一是属地原则面对的挑战。根据属地原则, 犯罪地的确定是实施管辖的前提, 但网络犯罪的跨区域性给属地管辖原则带来了难题, 难题在于如何辩明犯罪行为地与犯罪结果地的刑事管辖权。如1997年巴尔干半岛国家克罗地亚的三名中学生在互联网上侵入美国军事计算机系统, 将美国战略战术导弹部署、军事卫星用途等高度机密文件资料饱览一通后从容退出。事后美国向克罗地亚提出引渡这三名中学生到美国受审的要求, 遭到克罗地亚的拒绝, 因为克罗地亚刑法中不承认计算机入侵为犯罪。因此, 属地管辖原则由于网络犯罪的跨区域性及各国的法律制度, 风俗习惯不同而无法有效地管辖网络犯罪。

二是属人原则面对的挑战。一方面,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 非法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犯罪主体都是自然人, 都是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才可以处罚的。但由于实施网络犯罪行为的主体有相当一部分是未成年人, 有的甚至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这个问题没有得到合理解决, 是当前未成年人成为网络犯罪主力军的一个重要原因。另一方面, 单位能否成为网络犯罪的主体, 在理论界存在很大争议。由于单位具有比自然人更好的条件、人员, 在为了达到不正当竞争的目的时, 实施网络犯罪的可能性比较大。由于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规定使得单位犯罪主体在我国刑法中无法承担完全的责任, 致使无法有效遏制单位实施网络违法犯罪行为。

一般说来, 国家对本国领域内本国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行使属人原则是符合国际法原则的, 其他国家在正常情况下是不会对该国依照法律行使这种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但对于本国人在外国犯罪时, 国家是否也拥有这种管辖权, 存在着许多疑义。在司法实践中, 有些国家严格奉行领土管辖原则, 对于本国人在国外的犯罪一概不予管辖。

三是保护原则面对的挑战。从理论上说, 各国对各该类案件都享有刑事管辖权。但并非所有案件都必须实施实际的管辖。因为, 此类案件的犯罪人、受害人、证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绝大多数在国外, 确实无法全部进行管辖。在司法实践中, 对于严重侵犯本国公民利益、影响恶劣的刑事案件, 大多数国家都积极主张刑事管辖权。受侵害的国家可以向犯罪人所在国提出引渡犯罪人交付诉讼, 或者诉诸其他形式的国际司法协助, 要求相关的国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保护原则是针对外国人或无国籍人针对本国国家或公民实施犯罪而设置的刑事管辖原则。由于网络犯罪的跨国性, 以及危害的严重性性, 导致保护原则也无法有效实施。

四是普遍原则面对的挑战。普遍原则, 它主要是针对某些国际犯罪(如空中劫持, 灭绝种族, 侵害外交代表, 贩毒, 海盗等) 由国际条约加以规定, 要求缔约各国实行普遍管辖。尽管网络犯罪具有全球性, 危害的扩散性, 但如果在互联网上没有实施条约规定的国际犯罪, 就目前立法来看, 是无法对网络犯罪实施普遍管辖的。如果要实施普遍管辖的, 不仅要根据网络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 并且需要修订相关的国际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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