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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领域犯罪的主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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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犯罪】电子商务领域犯罪的主要特征

1、犯罪主体多样化。商务活动的电子化促进了大批中介机构的产生,从民法角度来看,他们是市民社会形成的标志之一,从刑法角度看,他们都可能构成犯罪主体。这些主体主要有:金融服务中介商、网络经营服务商(ISP)、网络内容服务商(ICP)、电子认证机构(CA)、网络电子市场营运商(其中包括EDI网络连接中介商、网上电子市场营运商、网上大批发商、网上专卖专营店营运商、网上外包资源营运商、网上拍卖行等)。[9]

2、低成本低风险。一是从社会经济学、制度经济学角度讲,电子商务犯罪可谓典型的低投入、"高产出"(破坏性大)犯罪。1998年11月2日下午5时1分59秒,美国康奈尔大学的计算机科学系研究生,23岁的莫里斯(Morris)将其编写的蠕虫程序输入计算机网站。在几小时内导致因特网堵塞。这个网络连接着大学、研究机关的155000台计算机,使网络堵塞,运行迟缓。二是犯罪成本的低风险性。由于犯罪人不在现场,使侦查不易实现,使因犯罪可能付出的代价降低至最低点,甚至有时为零风险,遏制、打击之,却须消耗相对大得多的反犯罪成本。由此也刺激了犯罪的增加。

3、高智能高技术。犯罪行为人的智商一般都较高,普遍具有先进的技术设备、手段和措施做保障,并有高科技人才做支持。现代电子商务系统都比较注重安全问题, 行为人必须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才能洞悉网络的缺陷和漏洞,运用丰富的电脑及网络技术,借助四通八达的网络系统及各种电子数据资料等信息发动攻击,进行破坏。

4、共同犯罪居多。电子商务是多个社会部门分工协作组成的严密体系,单个人实施犯罪是很困难的,多个部门的内部人员相勾结,或者电子商务系统内部人员和外部人员相勾结作案,完成犯罪的可能性较大。

5、犯罪证据可修改,难以获取、固定、保存。电子商务犯罪往往利用网络的技术特点,采用超常规的方式来作案,这是它与传统刑事犯罪最大的区别。对某些高明的黑客而言,其作案证据可通过预先安装好的、作案完毕便自动运行的、抹平证据的程序来抹去。如此一来,即便是具有高超计算机技术知识的行家,要想捕获此类作案人都十分困难。例如2000年2月7日~9日,通过邮包炸弹瘫痪了著名网站的作案者,就在短时间内抹平了该作案痕迹,逃之夭夭,以致美国官方至今也未曾捕获到操作该案的全部黑客。

6、具有极大的隐蔽性,防控难度大。电子商务犯罪基本上通过程序对一些无形的信息和数据进行操作,这使破坏性程序能很好地隐藏在操作系统中,只有在特定的时刻和特定的条件下才被激活执行。电子商务犯罪的侵权行为地之间通常空间距离较远,这也增强了其隐蔽性。例如,通过远端登录(Telnet)可以从自己家里的电脑透过网络登录到别人的电脑上去,照样可以使用自己的指令操纵别人的电脑。惠普(HP)在香港的公司,被一个人从台湾用远端登录(Telnet)的方式上线,更改了香港的惠普(HP)里面的地图,后来,法官根据那一张图片的所有者是日本公司而不是香港公司而结束了该案件。

7、犯罪危险结果的区域广,网上数字世界,本来就是以光速传递数字信息的byte高速世界,因而因特网上的犯罪结果往往瞬间即成、稍纵即逝并能很快蔓延、危及世界各地。如:震惊世界的网络病毒--尼姆达。2001年9月17日,尼姆达病毒首先在美国出现, 经过18日晚上一晚上的传播,在日本、香港、南韩、新加坡和中国地区都收到了受到感染的报告。到19日,超过150,000的公司受到感染,包括Siemens AG(西门子),使其在他的网络受到渗透之后,不得不被迫关闭服务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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