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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要约的生效、撤回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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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订立】电子合同要约的生效、撤回和撤销

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他方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各国合同法均认为,要约人应受要约的拘束,在要约生效期内不得随意反悔。然而,要约究竟何时生效,各国立法有所不同。大陆法系国家通常认为“到达生效”(收信主义),英美法系则认为“发出生效” (发信主义),这一差别在传统的合同订立方式中有重要意义。但在电子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要约何时生效问题对当事人利益的影响似乎不大,网络传输的速度极为迅速,发出后便立即到达,几乎没有时滞。所以,网络条件下不同国家合同法在要约生效时间上的法律冲突,只有理论上的可能,很难实际发生。我国合同法是采用到达生效原则。《合同法》第16条第2款对电子合同中要约到达的时间界限作了具体规定。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之后,生效之前,要约人以某种方式通知受要约人,阻止要约效力的发生。由于撤回是在要约生效前进行的,所以不会对受要约人的利益有任何影响,因而在要约生效问题上采用到达生效原则的国家,均允许撤回要约。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可以撤回。要约撤回的条件是撤回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这就要求撤回要约的通知的传递速度快于要约的传递速度,能够追上或超过先期发出的要约,在要约的“在途期间”完成追击过程。在网络条件下,要约的撤回是很难想象的。因为,要约是以光速传递的,发出和到达几乎是同时的,没有“在途期间”。目前人们还没有发明出更快的传递方式能够追回已发出的电子要约。所以,可以认为电子合同的要约不能撤回。

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生效后,要约人通过一定方式将要约取消,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相同之处在于:二者均属要约人在要约发出后主意改变,将要约取消。二者的不同之处是,撤回是取消尚未生效的要约,撤销是取消已生效的要约。由于撤销生效的要约,有可能损害受要约人的利益,因而大陆法系国家通常主张已生效的要约不得撤销。英美法国家由于没有要约撤回制度,所以允许要约人在要约被承诺前撤销要约。我国合同法是兼容并蓄,既规定了要约的撤回,也规定了要约的撤销。一方面允许撤销要约,另一方面对要约撤销的条件作了严格的限制。电子合同中的要约能否撤销各国立法尚未对此作出规定,联合国贸发会《电子商业示范法》中也没有规定要约的撤销问题。笔者认为电子合同中要约的撤销问题,应根据不同形式的电子合同区别对待

。用电子邮件形式订立合同时,如果符合要约撤销的条件,应当能够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撤销。通过EDI发出的要约,接收信息的电子计算机根据预先设定的程序自动进行处理,当即作出接受或拒绝的回复。这种情况下,要约几乎没有一个有效存在的期间,要约的撤销在EDI条件下似乎不大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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