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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抢注域名行为及其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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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与商标】恶意抢注域名行为及其解决途径

域名抢注是指行为人将他人的知名或比较知名的商标、商号或其他商业标识抢先注册为域名,自己却不实际使用的行为。相对域名与商标冲突的其他类型来说,域名抢注是最常见最典型的,在美国,早在1993年就有人将微软等知名企业的名称或商标抢注为域名。而在我国,据报称,到1996年底已有400多家知名企业和城市的名称被人在国外抢注为域名;另有报称,仅仅一家香港信息公司就在互联网上抢注了600多个国内企业的商标;CNNIC管理的.cn和.com.cn域名也有大量被抢注,包括国际驰名商标(如BMW)、知名企业和机构的名称(如KFC)以及特定的号码(如110)和名词(如MBA)等

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域名抢注一般都具备以下基本特征:(1)被抢注的域名与他人知名的商标、商号或其他商业标志相同或相近;(2)抢注大量域名而不用;(3)域名抢注人高价出租、出售域名;(4)有意阻止知名商标、商号或其他商业标志的权利人注册该域名,迫使其高价买回。

但是,权利人如何证明他人抢注的域名就是自己的商标、商号或其他商业标志呢对于英文(中文)商标、商号或商业标志被直接抢注为英文(中文)域名,其事实认定自不必说,但对于英文(或中文)商标、图形商标或组合商标等被音译或意译为中文(或英文)形式抢注,那要通过表面相同或相似性来认定抢注行为是很困难的,因此,我们只好在抢注行为本身寻找突破口。笔者认为,可以作为行为人恶意抢注行为的证据有:(1)行为人注而不用的事实;(2)行为人借与域名相同或相识的商标、商号或商业标志的知名度贩售域名牟利行为;(3)行为人有意以他人的商标、商号或其他商业标志注册为域名,并要求权利人高价赎回的言行;(4)行为人注册大量与他人商标、商号或其他商业标志相同或相似的域名的事实。

域名抢注争议的解决途径,实践中主要有两个,一是行政途径,一是司法途径。

1、域名抢注争议的行政处理机制

用行政处理机制解决域名抢注纠纷,有方便、及时、廉价等优点。各国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一般是民间机构,我国也不例外,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是经由CNNIC认可与授权的机构[10],其主要适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1 。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第五条第1款规定:“任何机构或个人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域名与该机构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发生冲突的,均可以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第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1)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2)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3)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第九条规定:“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1)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2)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3)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4)其他恶意的情形。”同时,《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也对争议处理有严格的期间限制,具有快捷方便的特点。

可以看出,该办法是比较完善和实用的,但是作为一个行业规范,其法律效力是有限的,在当事人“提出投诉之前,争议解决程序进行中,或者专家组作出裁决后”,双方当事人均可就同一争议提起诉讼或仲裁(第十四条);即使“争议解决机构裁决注销域名或者裁决将域名转移给投诉人的”,只要“被投诉人自裁决公布之日起10日内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受理相关争议的”,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也必须暂停执行。但无论如何,行政处理机制为域名抢注争议提供了一种崭新的方式,使迅速、廉价、有效的解决问题成为可能,因此,通过行政途径解决域名抢注争议将会是一种趋势。

2、域名抢注争议的司法解决途径

相对行政处理机制来说,司法解决是较传统的途径,也是最具法律效力的。因此,司法途径是当前最普遍的域名争议解决途径。

争议解决因被抢注的是否驰名商标而不同。如果被抢注的是驰名商标,由于国际公约和各国法律对驰名商标都有特殊保护,故不难处理。如2000年7月7日,美国宝洁公司指控北京国网公司 2 非善意注册宝洁的驰名商标护舒宝为域名,侵犯其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认定国网以驰名商标为域名而不实际使用,属非善意注册,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国网败诉,立即停止使用Whisper.com.cn的域名,同时判决国网赔偿宝洁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但是,如果被抢注的是普通商标或商号,那该如何来寻求保护呢让我们先看英美两个最具代表性的判例吧。

在美国的Panavision V. Toeppen案中,被告将原告的注册商标Panavision抢先注册为域名,当原告向被告申明权利时,被告开价1.3万美元出售该域名。遭拒绝后,被告索性将原告的其他商标注册为域名。原告经查,发现被告还将100多个他人的商标商号注册为域名,并企图以每个1万美元出售给权利人,遂以经营抢注域名、转手倒卖生意为由起诉被告。两审法院均认为被告抢注域名、转手倒卖的行为构成商业行为,且事实上会起到淡化原告商标的作用,违反了《联邦反商标淡化法》,故认定被告侵权成立。在英国的Marks Spencer v. One In A Million案中,被告One In A Million是一家专门将知名的商业标志抢注为域名并开价出卖或出租的公司,该案的五位原告都是遭遇被告抢注的著名企业,他们以假冒和商标侵权为由提起诉讼,而两审法院都支持原告的起诉,判决假冒和商标侵权成立。

我国没有成文的反商标淡化法,也没有关于“假冒”的判例法,那对这类案件该如何适用法律呢实践中,法院一般认为抢注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援引《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予以解决。

我国的首例正式的域名抢注案是“科龙公司诉永安制衣厂”案。1997年底,科龙公司以自己的英文商标“KELON”作为域名注册时,发现“kelon.com.cn”已被广东永安制衣厂抢先注册,该厂向科龙公司索取5万元转让费,科龙公司予以拒绝并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认定被告抢注域名属恶意侵权行为。后被告自知理亏并慑于法律的威严,主动向CNNIC申请注销其注册的“kelon.com.cn”域名,因此原告以被告自动停止侵权为由请求撤诉。法院虽然没能就该案发表意见,但是在准许原告撤诉的裁定书中仍然提到:被告的行为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民事行为,理应予以禁止。另有专家指出,域名抢注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属《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受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裁。该观点已得到大多数专家学者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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