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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抢注侵权的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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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域名抢注侵权的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认定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标准是:(1)注册的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2)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且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但是,如果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与注册商标相区别,则不能认定为侵权。由此可见,判定侵权,主要看是否对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显著性造成了实际损害。据此,笔者认为可以从域名注册人的主观意图出发,分“善意”与“恶意”来判断是否构成侵权:

1.善意注册情形

所谓善意注册,即域名申请人将他人已注册的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域名,其注册域名只是为了自己使用,用以宣传自己的产品或服务,而不是以域名进行出售营利及不正当竞争为目的,并不存在故意或恶意,就不应当认定为侵权。对于普通商标,只要善意注册、合理使用的域名不会使消费者对两者产生混淆,普通商标权人就不能以自己的商标权请求撤销域名的注册,否则就构成商标权的滥用。因此,普通商标的商标权人的权利不能延伸至域名领域,这也是对善意的域名注册人利益的保护。

2.恶意抢注情形

如果域名申请人为了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将明知是他人的注册商标申请注册为(中国论文联盟www.lwlm.com整理)域名,从而降低他人商标的商业价值,并妨碍了权利人在互联网上的合法权利,这种情况则构成恶意抢注,一般认定为侵权。

根据1999年国际互联网名址分配公司(ICANN)实施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以及我国2002年9月30日起施行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构成域名的恶意注册或使用的情形大体可分为以下几种:

(1)以使用为目的,将他人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商标权人的商品或服务的混淆,搭乘便车,诱导公众进入自己的网站,这样做使商标权人的交易机会受到了剥夺。

(2)注册了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域名后并不使用,却通过出售、出租或者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向商标权人收取巨额赎金,获取不正当利益,即通常所说的“域名倒卖”,其实质是一种网上敲诈行为。

(3)将商标权人的商标注册为域名后,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商标权人在市场上的竞争地位,在相应的网站或网页上发布诋毁、贬损商标权人形象与声誉的信息。

(4)域名注册后不使用而囤积域名,使商标权人无法利用自己的商标作域名,影响其通过网络从事经营活动。当然,并不是所有不使用行为都具有恶意,例如域名持有人为了防止他人注册与自己相近似域名造成混淆而注册域名的,就不能认定为恶意。

(5)其他恶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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