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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关滥用专利权的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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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关滥用专利权的立法建议

我国的反垄断立法始于1980年,但至今仍未形成一个完整有效的体系。因此,从广义保护市场经济的角度出发,在制定颁布《反不正当竞争法》后,抓紧制定一部统一的《反垄断法》,使二者同时发挥作用,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是很有必要的。遗憾的是,时至今日,我国的《反垄断法》尚未出台。众所周知,尽管各国法律存在差异,但在反垄断法中规定适用除外制度却反映出国际化与统一化趋向。(注:王源扩:“试论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竞争行为及其法律控制”, 《政法论坛》1996年4月。)中国现行竞争法主要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主, 有关“除外规定”在该法中只有一个条款作了原则规定。严格地讲我国竞争法的适用除外制度尚处于空白阶段。

知识产权的行使行为豁免适用反垄断法,是由知识产权本身所具有的独占性、排他性决定的。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的一种无形财产权,权利人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可不受反垄断法的追究。但是,行使权利的行为超出了权利允许的范围,则构成了知识产权的滥用,就会受到反垄断法的调整。

笔者认为,为有效地防止滥用专利权的行为,在构建我国反垄断法体系时,应考虑“适用除外”制度的立法形式和具体内容,以专利为主的知识产权豁免应被考虑进去。同时,对滥用专利权的情况应作出原则规定,另外还应通过对现有的单行法规的修订,对滥用专利权作出具体规定。在对滥用专利权进行界定时,应考虑法律之间的协调和互补,以免重复和遗漏。

专利领域的反垄断问题在我国构建市场经济体系的过程中是一个崭新的课题。法律既要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要制止滥用专利权给他人或公众利益带来的消极影响。对此进行进一步探索和研究对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的修改和制订将大有裨益。同时也必将会对司法实践中的反滥用专利权提供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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