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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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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

课题组认为,确定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要以《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据,并注意以下问题。

1.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法院管辖的确定。对于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明确的案件.不能直接以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作为案件管辖联结点。只有在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难以确定时,才能将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视为侵权行为地,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

2.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的确定。为上传作品提供存储服务的网络服务器放置地点可认定为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所在地:直接上传作品的用户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认定为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是指。一般而言,可以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住所地或者经营场所来认定服务器的放置地点,但被告以服务器托管等理由提出异议的。被告应举证证明服务器放置地点。

3.对“先诉后撤”的处理。原告在起诉时,故意将无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列为共同被告制造管辖联结点,但在法院受理甚至庭审后,又撤回对该当事人的起诉并导致确定管辖的联结点消失,无论其他被告是否提出管辖权异议.受诉法院均应依职权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4.对虚列被告的处理。原告对于确定管辖联结点的共同被告没有明确诉讼请求,其他被告以此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经审查属实的,受诉法院应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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