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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解决域名和商标权冲突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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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与商标】我国关于解决域名和商标权冲突的立法现状

(1)《商标法》的有关规定

我国现行《商标法》中列举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五种行为。

①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②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③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④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⑤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这五条起到了保护注册商标的作用。而在《商标法实施细则》中,并没有涉及到域名的问题。

(2)《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将不正当竞争界定为“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该法第五条将“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演或者使用与知名商标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演造成与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和“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认定为不正当手段。该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从事以下行为:“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该条同时特别规定广告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据此,抢注域名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加以禁止。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可以调整对驰名商标及普通商标的域名抢注,还可以限制针对商号等其他在先权的域名抢注。

(3)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中涉及域名注册纠纷的规定,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①在域名注册时,只作形式性审查。也就是说,负责域名注册工作的机关或者机构,一般不负责查询或检查注册人是否是商标或商号的合法所有人,只要申请符合法定程序性规定和极少的强制性实体规定,申请人均能取得域名。

②在纠纷过程中,如果商标所有人提出异议,则在确认其拥有注册商标权或者企业名称权之日起,各级域名管理单位为域名持有方保留30天域名服务,30天后域名服务自动停止,其间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均与域名管理单位无关。

③禁止注册域名转让或买卖,此规定旨在阻止域名恶意抢注者从倒卖域名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果域名恶意抢注者倒卖域名,域名管理机关以及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转让行为无效,以保护有关权利人的民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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