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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犯罪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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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犯罪】电子商务犯罪的原因

第一、电子商务技术特性自身存在的缺陷

计算机网络是目前覆盖全球的最大网络,绝大多数电子商务犯罪都发生在计算机网络上或与计算机网络有关,其中致使犯罪发生的原因多种多样,但是计算机网络自身特性是重要因素之一。计算机网络是包含有众多子系统的开放式系统,其深受这些子系统的影响。

1.系统的开放性、分组传输性存在的缺陷

因为所有系统都不可能做到完美无缺,其中很多系统存在缺陷,内在安全漏洞是计算机技术所固有的。分组交换的方法允许将大量的信息分成若干份,每一个分组都有地址和顺序,能使信息在终端处重新组装,罪犯利用计算机网络传输的特点,把犯罪信息分组加密后传送,增加了侦查取证的难度,掩盖其犯罪行为。而系统的开放性,能够让任何人进入,有利于罪犯进行网上攻击,大大降低了犯罪难度。

2.网络技术的落后性和内存信息的易遭攻击性

计算机网络安全技术落后于整个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系统发展到现阶段,计算机网络安全方面不仅缺乏安全的操作系统还缺少数据库管理系统。对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技术防范力薄弱,很多犯罪和技术漏洞都是在出现严重影响后才采取补救措施,计算机系统本身的特性决定了其易受攻击。声音系统易被窃听,而且很多犯罪容易进行。

3.电子证据取证难,犯罪不易发觉

由于电子商务犯罪的隐蔽性和技术性决定的,电子商务犯罪要通过程序和数据信息进行操作,其犯罪地点难以确定。电子商务犯罪的虚拟性,再加上电子证据的易修复性,致使计算机系统内所存储的有关证据方面的数据很容易被破坏,所以说电子证据取证难,犯罪不易发觉。

第二、社会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

科学技术的发展使人们的物质生活、精神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这些变化有促进发展的也有阻碍发展的。而随着政治的原因及经济的发展不平衡致使犯罪现象不断出现。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贫富差距加大,而且结构性失业,导致失业人数越来越多,所以一些人为了获得经济上的满足,就会铤而走险,由于电子商务犯罪成本低,而收获大,成为一些犯罪认得首选方式。政治发展不平衡导致政治矛盾激发,一些人反社会心理严重,在极端的情况下会进行政治报复行动,网络恐怖主义、网络黑客不断涌现。

第三、电子商务犯罪人因素及黑客文化分析

1.电子商务犯罪人因素分析

网络犯罪人年轻化,由于年轻人的人生观、价值观不成熟,容易被外界环境影响,容易被新奇的事物吸引,再加上他们接受能力强,所以好的东西不好的东西都不加筛选地接受。计算机网络作为一个新事物受到青年人的热爱,但是,在缺少监督和正确引导之下,很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电子商务犯罪需要犯罪人掌握一定的计算机技术,而从已知的案例来看,大多数犯罪都是由这些掌握了一定计算机技术的年轻人所实施。

犯罪者的高智商和职业化,电子商务犯罪的行为人一般都具有一定的知识技能,喜欢接受新挑战和冒险,经调查发现,电子商务犯罪中,其职业在计算机网络相关技术行业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当然随着计算机技术及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犯罪也会大众化。如:电子商务犯罪诈骗越来越大众化。

犯罪人几乎都没有罪恶感,电子商务犯罪的犯罪者有的是出于经济目的,有的是出于报复,有的是出于炫耀技能。不管出于何种目的,基于电子商务犯罪的特性,犯罪不易被发现,证据易被修复,使犯罪人失去罪恶感。更甚者是出于炫耀目的,他们对电子商务犯罪还抱着快乐的态度,一旦犯罪实施成功,反而会产生一种成就感。

综上所述,我国电子商务犯罪日益严重,体现出智能化犯罪的趋势,犯罪人自身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薄弱,人类的好奇心和表现欲望以及整个社会对电子商务犯罪认识的缺乏和网络自身缺点等综合因素。

2.黑客文化分析

所谓黑客文化,是指在黑客这一特定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并为其成员共有的生存方式的总和。黑客有自己的道德准则,其内容主要有:(1)对计算机的使用应该是不受限制的和完全的;(2)所有信息都应该是免费的;(3)计算机将使你的生活变得更美好等。[1]他们习惯把自己看作是敢于超越规则的精英,是新的电子世界的拓荒者,一方面热衷于炫耀自己的电子技术;一方面蔑视所有法规。黑客精神的这两个方面是针对计算机犯罪和电子信息网络犯罪的观念根源。由于网络空间存在着反主流亚文化思想的消极影响,它独立于社会上主导的行为和价值体系而存在,突破现有规章控制,实现个人充分发展是这一群体的共同特征。反主流亚文化群体中,有的人认为网络空间任何信息都应该是公开的,把非法侵入他人系统获取他人信息当做正当行为;有的认为网络空间言论、行为自由,一时间网络空间出现了各种违背道德、法律的言论和行为;有的人认为软件应该免费使用,侵犯他人版权,各种盗版现象出现。黑客文化极具蛊惑力,成为一些人的信仰,这成为电子商务犯罪的因素之一。

第四、电子商务犯罪中被害人因素

犯罪人的犯罪动机并不是单纯的自身因素作用的结果,在一些情况下,与他生活环境,人际交往以及被害人都有关系。在电子商务犯罪中,被害人的原因是放纵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原因之一。由于犯罪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还有电子商务犯罪的难侦破性,使得一部分被害人选择隐瞒案件的消极方式来对待犯罪行为。这恰恰放纵了犯罪人,使其逃脱法律制裁,让犯罪人对犯罪充满信心,以后还可能多次以身试法。所以,在网络犯罪及电子商务犯罪中,犯罪黑数之高在其他犯罪中罕见。

第五、电子商务领域犯罪法制建设有待完善

从全球范围看,互联网的发展几乎是在无组织的自由状态下进行的,到目前为止,世界上还没有一部完善的法律来规范和引导互联网的发展。由于没有健全法律的约束,缺少强有力机构的管理,互联网自然成为一些犯罪人大显身手的理想空间。

纵观世界各国的电子商务犯罪立法情况,可以说都不完善,根据联合国下属的一家互联网政策调查公司的调查,大多数国家并未在遏制电子商务犯罪方面制定更加严厉的法律条款,其现有的法律不足以对互联网犯罪构成真正的威胁。调查显示,在52个接受调查的国家中,33个国家尚未针对电子商务犯罪制定相关法律,有10个国家针对一部分犯罪制定了法律,还有9个国家表示将针对其中一部分犯罪采取措施。[3]网络最发达的美国,也主要是靠行政管理规章及行业自律来规范网络的发展与运营方式。

一种犯罪的出现,其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尤其是作为电子商务犯罪这么一个新型犯罪种类,与高科技紧密结合,导致在对其犯罪原因进行研究时困难重重,原因也是错综复杂,不可能进行全面介绍。因为本文是研究电子商务犯罪的刑事法预防,所以针对刑事法制建设方面的缺陷作主要介绍。国内相关法律体系不完善。由于电子商务领域犯罪是新发展起来的一类新型犯罪,相关刑事立法极为有限,法律的滞后使这类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遇到很多问题。这些都造成了犯罪人法律意识的淡薄。目前电子商务刑事立法体系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缺少相关的实体法

我国有关电子商务犯罪的立法几乎是一片空白,只是在有关于网络犯罪的立法中有少部分涉及。即使其他网络发展发达国家相关立法也都不是很完善。主要表现在:

(1)刑事责任年龄的法律缺陷,众所周知电子商务犯罪的发展趋势是越来越来年轻化,就已经出现的案例来看,十六周岁以下实施网络犯罪及电子商务犯罪的犯罪人都出现过多次,这是很多立法者所没有预料到的情况,高智商犯罪与其他传统型犯罪区别之一也在于此。但是很多国家的刑事年龄都过高,如:我国《刑法》的285条、286条、287条,是与网络犯罪相关的立法,虽然刑法修正案(七)在第285条中增加了两款。但是就这三条而言,都没有特殊规定,而且相关刑事责任年龄范围也没有在特殊八大类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之中,属于普通刑事责任年龄范围。所以这不利于打击电子商务犯罪,有很多罪犯就逃脱了法律制裁。

(2)罪名不完整的缺陷,客体范围过于狭窄,犯罪手段规定有限。电子商务犯罪是一个类型的犯罪,却只用几个罪名,是不可能囊括其他重要的犯罪,导致法无明文规定不惩罚。如《刑法》28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国家重要计算机系统罪,该条在刑法修正案(七)的补充下,仍然显得过于单薄。网络犯罪侵犯客体多样,手段花样翻新,单单几个罪名不可能囊括所有网络犯罪,而且规定过于复杂,导致比较混乱。如:采用“依照前面的规定处罚”的立法方法,这可能导致理解上的分歧。

(3)刑种设置不合理。对电子商务犯罪领域犯罪实用的刑罚多为自由刑,不适合于不需要长期监禁的犯罪人和不适合判处自由刑的青少年犯罪人。没有资格刑的设置,若刑种设置合理则更有利于打击犯罪行为,而且也有利于保护犯罪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对一些问题考虑欠充分,如:第285条的并处罚金,从条立法规定看,似乎立法机关认定非法获取他人计算机数据罪必然是谋利性犯罪,所以必处罚金,然而实际情况是否如此还值得研究。

(4)量刑不适当。从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出发,对这类据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应当处以重刑。因为电子商务犯罪造成的损失一般而言都非常严重。就目前刑法而言,对网络犯罪的量刑较轻,如:《刑法》28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国家重要计算机系统罪,法定刑为三年。构成窃取国家秘密罪的行为,我们一般我们一般按窃取国家秘密罪的轻罪处罚,但只应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这类犯罪对国家机密安全性的威胁是非常严重的。

(5)缺乏国际合作的网络立法,缺乏引渡和互助条约。电子商务犯罪是一种国际性犯罪,由于各国法律规定不统一,缺乏国际合作的同一执法机制,对调查电子商务犯罪特别需要的、有效的现存条约的效用缺乏统一认识。例如:由于各国目前关于这类犯罪的刑罚较低,或者没有相关刑罚处罚,就会导致在甲国是犯罪,而在乙国就不存在犯罪的问题,这给行使管辖权带来了难题,各国刑罚标准过低也会给引渡制度带来困扰。

2.缺少相关的程序法

(1)侦查取证困难,电子证据效力不确定。一是没有专门法律规定计算机证据的效率和形式。电子证据作为电子商务犯罪的主要证据,但是在我国诉讼法中的七大证据种类中并没有一席之地,由于电子证据与其他七类证据又有不同特征,所以不能被现有证据所囊括,使得电子证据处于尴尬境地。二是电子商务犯罪本身特点带来的侦查困难,表现在:作案时间短,难以在现场追踪犯罪分子;利用控制程序实现行为与结果的分离;作案现场延伸,在电子商务犯罪中传统的时空观念被颠覆;犯罪证据不易提取和保存,必须借用专门设备。

(2)缺乏有关管辖权问题的法律。网络空间是无形的,空间范围可以无限延伸,这是一个完全虚拟的世界。我们对传统犯罪划分管辖权时是明确清晰的,然而在对这个虚拟世界,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法律可以规定,所以网络世界的管辖权就没有明确设定。即使分割,有些国家也不一定可以管理,网络社区的法律地位悬而不决,严重阻碍网络空间法律的实用。网络社区是指由一些有着共同兴趣,其价值标准相对统一的成员组成,且社区内部有一定准则。社区标准是法律制定实施的一个不容忽视的标准。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的非对称性使司法管辖区域难以区分,国与国之间、每一特定法院之间,总有一定的管辖区域,而网络空间的全球性是无法进行分割的。司法管辖权的不确定必然阻碍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

(3)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司法人员专业素质。缺少专业人才打击电子商务犯罪,我国十分缺少这类人才,公检法系统内,熟悉计算机的人本来就不多,更何况要求他们掌握电子商务这个更高领域的技术。提高侦查技术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国外很多国家都建设了网络警察,加强对网络犯罪的打击,而在法检系统内部,更应该招聘这方面的复合型人才,这样就能在起诉、审判阶段能更清楚的了解电子商务犯罪,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成本,更高效的打击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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