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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与驰名商标冲突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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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域名与驰名商标冲突的处理

驰名商标是指在某一国家或地区有一定影响,质量优异,商品有相当规模的销售量、销售范围广泛,商标使用时间较持久,知名度高的商标对驰名商标给予扩大化保护在《巴黎公约》及TRIPS中均有明确规定,并已取得了世界各国的共识。

在1999年9月,WIPO大会与巴黎同盟大会就采纳了《关于保护驰名商标的共同建议》,该《共同建议》旨在澄清、加强和补充《巴黎公约》与TRIP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关于驰名商标的保护规定,其中第二条罗列了有关主管机构在认定其地域内的某种商标是否是驰名商标的若干因素。该《共同建议》第6条规定:如果某域名,或该域名的实质部分构成了对某驰名商标的复制、仿制、译制或音译,应视为与该驰名商标的冲突,并且应认定该域名的使用或注册为恶意。可见基于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任何域名的使用或注册均不得与现有驰名商标相冲突。这种特别保护的前提是对某涉及的商标是否驰名之认定。

而作为互联网发展最早与最快的美国,依据《联邦商标淡化法》,当注册的域名与某人拥有的驰名商标相同或相近时,只要驰名商标所有人能证明域名注册者是在“商业性的使用”域名,并且因其使用而使驰名商标被淡化或有被淡化的可能,就可以援引上述《淡化法》的规定阻止其继续使用该域名。而美国商标法本身并非当然禁止以他人的商标或服务商标登记为网络域名,而是禁止他人的淡化和使用。这就限制了商标权人对其专有权的滥用,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商标权人与域名所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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