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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侵权的认定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袁永献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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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著作权】网络著作权侵权的认定

(一)权利主体的认定

在网络中,用户有的间接建立自己主页来发表作品,也有直接在BBS上发表署笔名文章。在网络中,建立个人主页填申请表格时除电子邮件外,其他均可虚拟,而BBS上面均用昵称,一般不用真实姓名,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权利主题的真实身份成了一个棘手的问题。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比较可行的方法是由网络服务商提供证据,因为个人主页是由网络服务商提供一部分硬盘空间供个人使用,个人主页申请时注册资料也保存在网络服务商处。

(二)权利客体的认定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文字作品、计算机软件本身就属于法律保护的作品的范围,多媒体作品包括的文字、美术、摄影、音乐等作品也应当属受保护的范围。网络著作权的客体是网络作品,除网络自身的特殊属性之外,独创性、实用性、合法性仍是其基本构成要件。网络作品的范围,包括一切在网络上传播的作品形式,既包括在其他媒体上已经发表过的作品,也包括首次在网络上发表或传播的作品。

(三)侵害行为的认定

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发生的前提是网络著作权的存在。确认网络著作权的存在,即确认权利人对网络上传播的作品享有著作权。权利人享有著作权有以下三种情形:因创作取得;因继承、遗赠、委托等方式取得;因法律或协议取得。只要确认存在上述情形中的任一情况,即可认定网络著作权的存在,进而判断是否存在网络著作权侵权的行为。

(四)损害结果的认定

作为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网络著作权侵权损害结果应当具有以下特征:(1)损害结果是侵犯合法网络著作权权利所产生的后果。“合法网络著作权权利”首先应该是合法的,明确受法律所保护的,不能证明权利存在或权利归属不明确的网络著作权权利不包括在其中;其次,权利内容只限于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网络著作权。(2)损害结果具有客观真实性。网络著作权侵权造成的损害结果应具有客观真实性,权利人在主张权利时应提供权利受到侵害的依据和证明。(3)损害结果具有确定性和可补救性。网络著作权侵权造成的损害结果应当是确定的、有实际侵害后果的,既包括财产方面的损害,也包括精神方面的损害。

(五)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

网络环境下的因果关系,因为网络环境的全球性、虚拟性变得相当复杂。存在一因多果、一果多因、多因多果和多果多因各种情况。既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又有间接的因果关系;既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又有偶然的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这种客观存在性,是可以被认识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认识到网络著作权侵权的侵害行为和损害结果的客观存在和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

(六)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的认定

1.独立责任。一般情况下,提供内容的网络服务企业不因其客户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但其通过网络自行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行为的应承担责任。网络服务企业有义务尽技术上最大可能阻止侵权的发生,也应为以后取得侵权的证据提供方便,提醒用户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

2.共同责任。如果提供内容的网络服务企业辅助、引诱或者帮助用户实施侵权,应与用户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提供内容的网络服务企业明知或经他人告知其用户有侵权行为而未及时阻止,应与用户共同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3.免除责任。著作权人发现网络侵权内容向网络服务企业提出警告时,应当提交原权利人姓名、联系方式、著作权权利证明及所实施的侵权内容情况和证据。对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提出上述资料的情况,网络服务企业可以拒绝移除。对于网络使用者以网络服务企业应著作权人要求采取移除等措施向网络服务企业提出承担违约责任,应当免除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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