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知识产权保险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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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知识产权保险对我国的启示
今天人类社会已进入了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经济是建立在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和使用基础之上的经济。所以说,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就是资产,就是财富,知识产权是知识经济时代最重要的财产权。在这种情形下,如何切实有效的保护知识产权不仅仅被看作是个体的经济利益问题,而且被各国视为重大的政治问题、国际问题。许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已把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提升到国家大政方针和发展战略的宏观高度,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其在科技、经济领域夺取和保持国际竞争优势的一项重要战略措施。在美国,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将知识产权风险管理工作全面贯穿到企业技术开发、经营管理和防止侵权与诉讼的活动中,并形成制度化。而知识产权保险则是这些企业部署知识产权风险管理工作的战略之一。[19]在权利人所享有的知识产权受到他人侵害的时候,可以选择知识产权执行保险的保护;在权利人行使专利权的过程中被他人起诉的时候,可以选择知识产权侵权保险的保护。这样一来,无论是潜在的受害人还是潜在的侵权人,都可以寻求知识产权保险的保护,满足了不同主体的多种需求。
最近几年,尤其是我国加入WTO以后,从专利到商标,从国内到国外,外国公司对我发动的知识产权“围歼战”一轮紧似一轮,震动了我国数以千计的企业,他们往往都是以我国企业没有履行他们的“技术标准”或者使用他们的标准没有交纳使用费为理由的。例如法国、美国、加拿大公司要求中国电视机企业缴纳专利费,并以显像管、集成电路、儿童锁等配件上的专利被侵犯为由要求本国海关扣押从中国进口的彩电。一些外国公司要求华为、大唐电信、东方电机、南京钢铁、吉利等大型企业支付高额的知识产权许可费等等。[20]在上述情况下,知识产权保险的重要性就凸现出来。如果上述企业投保了知识产权侵权保险,则可以凭借保险公司的支持,面对国外公司的指控从容不迫的应诉。
当然任何一种法律制度都不是完美无缺的,美国的知识产权保险制度同样也具有其固有的缺陷。首先,美国知识产权保险制度的保险费偏高,一般的中小企业难以承受。例如,有的保险人要求投保人为其专利每年支付2至3万美元的检查费,此外,每年还要支付3至4千美元的保险费。对于实力雄厚的大公司,上述费用算不了什么,但对于处于创业阶段的中小公司而言,上述费用确实是一项沉重的负担。其次,在知识产权保险的保护下,可能出现“合法性危机”。即有了知识产权保险的保护,被保险人可能故意的侵犯其他公司的专利权,因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人会为其要支付的诉讼费用买单。最后,许多大企业滥用其雄厚的财力与资源,故意侵犯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一旦争端进入诉讼程序,即申请禁令或者故意拖延诉讼,中小企业即使有购买知识产权保险,但是由于保险金额有上限,且总有消耗殆尽的一天。这样一来,知识产权保险制度就无法实现其预期目的。
综上所述,在我国中小企业应对国外知识产权诉讼的过程中,知识产权保险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措施。但与此同时,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知识产权保险制度也不是万能的,不可能解决所有的问题。所以必须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尽可能高效的解决问题。一方面,注意运用“和解”手段。原因在于,一方提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后,另一方往往会提起专利或商标无效申请。法院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审理以及专利和商标复审委的无效申请程序同时进行的情况下,往往旷日持久,案件双方为此牵扯的人力、精力、财力都很大,此时如能把握住机会进行和解,当事人双方均降低了各方面成本,会取得双赢的效果。另一方面,重视诉讼中的中间裁决。外国企业在提起知
识产权诉讼后,往往会向法院提起临时禁令或先予执行申请。如果该申请获得批准,法院就会查封我国企业的涉嫌侵权的产品,禁止我国企业销售涉嫌侵权的产品。所以我国企业应尽最大努力进行抗辩及举证,尽力争取到法院的有利判决,从而为以后的案件审理赢得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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