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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广告问题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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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广告】网络广告问题的对策

训练和培养消费者的鉴别能力。对于虚假和欺诈广告,法律的规范是重要的一个方面,但关键还在于消费者自身提高辨别能力。否则仅仅依靠网络广告监管机关不仅任务繁重而且也难以全部发现和查处。但有关政府机构应该尽量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如何辨别虚假和欺诈广告的信息,因为许多用户并不了解网络广告,对相关虚假和欺诈广告也不了解如何辨别和防范。在有关监管机构不能做到全面监管的情况下,只能同时寄希望于消费者自身素质的提高,但有关机关也应尽到一些信息告知的义务。

建立网络监管机制。首先可以鼓励和发展专业性的网络广告公司,专业性的公司自身往往比较规范,同时也可以减少经营与发布网络广告的主体,这有利于减少非法广告行为;其次对网络广告实行市场准入及登记制度,这既可解决主体混乱问题又加强了对网络广告的审查与控制;对按规定必须到广告检管机构审查才能发布的网络广告,建议改变手段以提高效率,具体而言可以采纳电子邮件形式,通过其提交审查并通过其回复。

构建完善的网络广告法体系。由于网络广告的本质仍然是广告,因此仍应该受传统《广告法》的调整,只是由于网络广告本身具有许多不同于传统广告的独特之处,应该做出一些相应调整。首先应该加紧研究,尽快解决这些问题:网络广告的性质,网络广告于传统广告的区别,网络广告主体应该如何界定网络广告的发布如何实现标准化网络广告收费的标准怎样确立用户有无权利拒绝电子邮件信息网络广告问题如何追求责任隐私权如何保护管辖权怎样确立等等。对于因网络广告主体混乱引起的问题可以考虑建立资格认证制度,确立网络广告经营的市场准入条件,只有获得相关营业执照者方可经营网络广告业务。这可以解决目前任何人均可发布网络广告所带来的问题,也可以加强对网络广告内容的审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内容非法的网络广告。

政府管理与ISP,ICP自律相结合。政府加强对网络广告的管理是必需的,但在信息时代对网络的许多管理最终还要落实到ISP,ICP身上,对网络广告的管理同样还是如此。因为ISP,ICP掌握着技术,而且广告是通过他们发布的,只有ISP,ICP加强自律,才能从源头上解决网络广告中的许多问题,包括虚假广告,广告垃圾,隐私权保护等等。在此自律包含两层含义:其一,ISP,ICP自身应该遵守包括《广告法》在内的有关广告方面的法律法规,坚决抵制不正当竞争,虚假和欺骗广告,保护用户个人隐私,不滥发垃圾邮件并采取包括技术手段在内的各种措施来制止垃圾邮件;其二,ISP,ICP应当在经营范围内管理所托管的主页,一旦发现恶意广告,应该加以制止,尽到管理人之法律责任。同时也应明确ISP,ICP的责任和地位,建立有限责任制。把其列入传统媒体范围要求承担连带责任,这耗费太大,程序太复杂,也加重了 ISP,ICP的责任,不利于新技术的应用和发展。因此只能在让其自律的基础上,给予其有限责任,对其发布的明知为非法的广告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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