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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驰名商标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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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蒋福洪”负责编辑,主要解答对驰名商标的认定 本案中尽管被告答辩称其于2000年11月28日注册“伊力.com”域名时,“伊力”还未被有关部门确认为驰名商标,在注册时不知道“伊力”是驰名商标,主观上不是有恶意,不构......本文有1231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4分钟。

对驰名商标的认定

本案中尽管被告答辩称其于2000年11月28日注册“伊力.com”域名时,“伊力”还未被有关部门确认为驰名商标,在注册时不知道“伊力”是驰名商标,主观上不是有恶意,不构成侵权。但一审法院经审理,对“伊力”商标作出了驰名商标的认定。

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在我国,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负责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工作,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驰名商标。这是一种事先认定的方法,即在发生纠纷前,由行政机关先行认定。《暂行规定》的这一做法有待商榷。有观点认为,由行政机关垄断驰名商标的认定,并不利于驰名商标的完整保护,也不符合WTO对知识产权的执法要求。(注:《判解研究》2002年第1期,第175页。)TRIP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要求“对于行政部门的终局决定或裁决,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使当事人有机会要求司法审查。”(注:郑成思著,《WTO知识产权协议逐条讲解》,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第149页。)而司法最终审查既包括对未获得驰名商标的认定,也包括对行政机关认定驰名商标的决定或裁决的审查。按WTO的要求,行政权必须是有限的、透明的,应当受到法律的约束。因此,由行政机关垄断驰名商标的认定是不恰当的。

某一商标是否驰名,最有权威的判断者应当是消费者。客观上能将消费者的关系集中起来并得以体现的一个公正中立的第三者应是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的中立性和公正性决定了其具有认定驰名商标的权威和资格。由法院认定驰名商标,也和国际惯例是一致的。世界上多数国家都是由法院在诉讼过程中认定某一商标是否驰名,而很少在纠纷发生前先认定一批驰名商标。在我国,由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是可行的,更是可取的。1992年8月2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判决的形式,认定“郎”字商标为驰名商标;2002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IKEA”域名纠纷中也行使了驰名商标认定权,即,将“IKEA”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这些做法有利于弥补行政措施对驰名商标保护之不足,使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相衔接,有利于《商标法》的完善。所以,2001年6月26日的《解释》第6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什么是驰名商标的判断标准TRIPS第16条之二明确规定:“确认某商标是否系驰名商标,应顾及有关公众对其知晓程度,包括在该成员地域内因宣传该商标而使公众知晓的程度。”也就是说,商标为相关公众知晓程度,应是认定商标是否驰名时必须考虑的因素。我国的《暂行规定》中规定,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考虑的因素有:(1)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中国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2)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及其在中国同行业的排名;(3)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外国(地区)的销售量及销售区域;(4)该商标的广告发布情况;(5)该商标最早使用及连续使用的时间;(6)该商标在中国及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7)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明材料。《商标法》第13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的使用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

、程度和独立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在个案中认定驰名商标的依据为何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庭负责人就《解释》答记者问中指出: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目前,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6年8月14日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外,我国法律尚未涉及这方面的规定。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可以参考1999年9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WIPO保护驰名商标联合建议》的规定,参考以下六个方面的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在中国及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五)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六)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上述规定相比之下,《答记者问》提出的参考标准既结合了理论研究成果和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实践,又考虑到了有关国际条约的相关规定,是可取的。在这里应注意的是,根据《解释》,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只能在个案中认定,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只对该法院审理该案有效,对于同一法院审理的涉及该商标的案件,都不应当发生直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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