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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个人域名注册制度的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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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制度】关于建立个人域名注册制度的研究报告

我国域名注册制度是否允许个人注册域名一直是广大网络用户关心的问题。本研究报告从不同侧面分析、论证了让个人拥有域名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和国际发展趋势提出了有关建立个人域名注册制度和配套措施的建议。

一、我国域名管理体制的现状

根据原"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域名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登记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个人不能申请域名注册。但是,自2002年9月30日开始实施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并没有将域名持有人限定为"单位",为个人申请注册域名提供了可能。

二、建立个人域名注册制度的迫切性

排除个人注册域名的制度,不论在其订立之初具有何种合理性,都已经不再适合现在的社会需要和法律环境,并造成了一系列的法律冲突和问题。以下四个方面的集中说明了在我国建立个人域名注册制度的迫切性。

1、个人依法拥有域名的情况越来越普遍

现行域名注册制度不允许个人注册域名,但是"个人"这一概念的法律地位在我国法律制度中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自然人作为独立经济主体的地位越来越被法律所承认。因此,相当一部分"个人"已经无法被排除在域名注册之外了。从《民法通则》到《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再到第二次修订之后的《商标法》,我国法律的发展趋势就是承认各类民事主体从事经济交往活动的平等性。不能给"个人"和"组织"进入电子商务的市场设置不同的门槛,否则就违背了市场经济机会均等的基本原则。

《个人独资企业法》

1999年8月30日由我国人大通过的《个人独资企业法》,已于2000年1月1日开始实施。根据该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法是指依照该法成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首要条件是投资人是一个自然人。因此,一个自然人一旦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建立了一个企业,就能够凭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作为"工、商企业",申请注册域名了。

因此,名下有企业的个人实际上已经可以拥有个人域名了,不得注册域名的规定无法限制他(她)们。但是,没企业的"个人"仍然注册不了个人域名。在域名注册上作这种区分究竟有什么意义呢即便是出于责任能力方面的考虑,(即建立了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人一旦注册的域名给他人造成了损害更有能力进行赔偿),也难以令人信服,因为建立个人独资企业并没有最低资本金的要求,俗称一元钱也能当老板。总之,仅将一部分个人排除在域名注册之外的做法是不符合社会公众需求的。

《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法》于1997年2月23日由人大通过,1997年8月1日开始实施。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如果设立合伙企业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登记管理机关应依法发给营业执照。

合伙企业既然属于一类"组织",而且可以在申请文件中提交营业执照,当然符合申请域名注册的条件。但是,合伙企业是一种自然人的联合,不具有法人地位,合伙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因此,如果把合伙企业注册的域名也看作一种财产,那么也是由各合伙人共有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个人"(合伙人)可以通过建立合伙企业共有一个域名。

《民法通则》

我国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则》规定了所谓"两户一伙",即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和个人合伙。这些规定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初期的产物,其中某些部分已经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律规范的完善而显过时了。关于农村承包户和个人合伙的规定就是如此。但是关于个体工商户的规定仍然具有现实意义。

顾名思义,个体工商户属于"个体"性质,不论是以个人财产投资经营还是以家庭财产投资经营,都更应归属于"个人"之列,故应排除在域名注册之外。但是,从事个体工商业活动须经性质管理机关登记批准,核发营业执照。从这个意义上说,个体工商户类似于"组织",似乎又可以申请注册域名。

《商标法》

曾经有人用域名注册制度类比我国的商标注册制度,来说明没有必要建立个人域名注册制度。在我国《商标法》第二次修订之前,我国的公民不能申请注册商标,但是外国公民根据其所属国与中国的双边协议、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对等原则,可以申请注册商标。这一限制性的规定一直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批评。我国《商标法》于2001年10月27日被第二次修订。修订后的《商标法》允许中外自然人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项目,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或者服务商标注册。两个以上的自然人也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根据2002年9月15日生效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其身份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义应当与所提交的证件相一致。

因此,原《商标法》中的规定已经不能作为否定个人域名注册的理由。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专用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既然《商标法》已经允许个人拥有这项权利,域名管理制度就更没有必要阻止个人申请注册域名这样的网络标志了。

2、域名注册制度应当与域名争议解决制度相协调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已经于2002年9月30日开始实施。新的"解决办法"扩大了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适用范围。如果某自然人认为他人注册的域名与其姓名权等民事权利相冲突,也可以提出投诉,要求将被投诉域名转移给其持有。如果不允许个人注册域名,投诉人即便胜诉,被投诉域名也无法转移,这对投诉人未免太不公平。

3、个人规避限制的做法

虽然按照现行域名注册规则,个人不允许注册域名,但是还是有许多"个人"通过规避有关限制,获得了域名注册。这类规避措施很多,比较常见包括假借某个组织的名义,注册个人域名的行为,在三级以下域名中设置个人域名的行为,以及通过"挂靠"某个组织注册的域名,在网址路径上使用实际上的个人域名。这些规避行为的出现,一方面说明社会公众迫切需要注册个人域名,另一方面也说明简单地堵住个人注册域名的渠道是行不通的。当一种合理的需求不能通过合法的途径得到满足,人们就将采取规避措施合法或不那么合法地谋求自身利益。如果对人们的合理需求不能给予适当的疏导和满足,只会导致违法行为的滋生和蔓延。

规避法律规范的行为属于钻法律空子的行为,一般是利用法律规范含义上、适用范围上、甚至表达方式上的局限,达到逃避对自身利益不利的法律规范管辖的目的。有的规避行为是具有明显的违法性的,例如营业执照等本单位依法登记的文件是严禁转借的,如果有人为了规避个人不能注册域名的限制性规定,故意借某个单位的登记文件去注册个人域名,就显然属于违法行为。有的规避措施虽然本身不违法,但是规避了法律的监督和管理,对法律的实施也有不利影响。例如,当域名被当作网站地址时,也可以在网址路径中形成的"个人域名"(http://www.microsoft.com.cn/xz)。这些事实状态的"个人域名"都几乎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对于它们的实际拥有者也缺乏监督,因而发生若干侵权或者违法行为,在查处时遇到了障碍。例如,在一起网络上的名誉权纠纷中,法院判定被告在网络上传播的内容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责令被告从网站上去除侵权内容,并删除网址。然而,被告就是个人,其网址是"挂靠"在一个单位的域名之下的,不知法院在判决中所指的删除网址是指删除整个域名,还是只删除被告网页所在的路径。

4、网民的呼声

我国把域名的拥有者限定为组织,但是事实上,广大民众要求拥有个人域名的呼声已经相当强烈,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调查显示,有80.2%的上网用户希望拥有个人域名。

三、关于个人域名注册程序的建议

1、是否需要为个人域名单独设立一种二级类别域名

我国国家顶级域名是CN,下设6个类别域名分别对应不同类型的组织。那么,是否有必要在不改变现有6种类别域名适用范围的前提下,再为个人域名创设一种新的二级类别域名呢

对于增加一种类别域名的建议审慎为宜。国际上关于增加通用顶级域名的提议有过不少,均未付诸施行,就是因为许多人不约而同地意识到增加一种域名所带来的问题往往比人们期待它所能解决的问题还要多。这是因为国际顶级类别域名仅为参照性的,并不象工商登记那样严格分类。一个组织或个人在哪个类别下注册域名,多半取决于其自身的选择,而不是类别的限定,还可以在不同类别注册多个域名。例如某个从事网上商业活动的公司可以申请在".net"下注册,也可以申请在".com"下注册。因此,新增加几个类别域名,域名注册申请人仍然可以选择在任何类别注册域名,起不到制约和规范域名注册的目的,而且还须协调新增类别域名与原有类别域名之间的关系。

但是,考虑到在我国个人本来无法注册域名,且没有对应于个人非商业性使用的二级类别域名,还有可能对个人域名注册实行比较特殊的政策,因此可以考虑增加一种二级类别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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