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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滥用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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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滥用专利权

滥用专利权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国家和公众的利益,而且不可避免地给他人或竞争者正常生产经营和交易活动造成经济上和精神上的损害,更为重要的是,如果现在不对这种行为加以关注和防范,将来还会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让一些见利忘义之人依“合法”的手段获得“非法”之利。为此,在实践中我们应重视并加以防范。

由于我国目前尚无反垄断法,在专利法和其他法规中,也没有像美国法那种防止专利权人滥用专利、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因此,在专利侵权的司法实践中,也没有运用滥用专利这一理由进行抗辩的先例。(注:程永顺、罗李华:《专利侵权判定-中美法条与案例比较研究》,专利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在当前为防范滥用专利权,我们提出以下防范措施:

(一)对不实施行为的对策

对这种行为要采取强制许可的对策。要严格按照《专利法》第6 章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的有关规定执行。因为强制许可具有警告、恐吓和惩罚的功能。(注:林燕平:“反垄断法中的适用除外制度比较”,《法学》1997年11月。)对专利权人或独占实施被许可人,不实施专利的行为,可以采取协商的办法,如协商不成可依法向专利局提起强制许可申请。这种对策在国外企业依据其创新实力在我国某些行业(如化工行业)的发明专利申请中已占垄断地位的情况下非常必要。一方面可以遏制其垄断专利申请的局面;另一方面可以压低其专利实施许可使用费(因使用费过高不能转让亦属于不实施的一种)。

(二)对不正当行使权利的对策

即专利权人利用其优越的地位,不正当地限制交易或采取不公正的交易方法。对此种行为,首先要有明确的认识,不能因急于引进技术,而作出不合理的“让步”,专利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应据理力争,删除对己不利的不公正条款;其次,合同管理机关要加强合同的审核工作,遇有滥用专利权的现象,应警告滥用行为人,并对该合同不予登记、备案;第三,司法机关在处理滥用专利权合同时,应严格依照现行《民法》、《技术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理。

(三)对以非法手段获得专利并以此垄断市场的滥用之对策

指“权利人”故意将不具备专利性的技术方案申请专利,将公知技术攫为己有后,坚持指控他人侵犯其专利权的情况。此时可采用以下对策:

1.被告主动提出撤销请求或无效宣告请求。

依据专利法第41条规定,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六个月内,请求专利局撤销该专利权;依据专利法第48条规定,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满六个月后,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2.由法院劝说原告撤回起诉,原告拒绝撤回起诉的,法院应当责令原告提供担保;在专利权无效的决定作出后,由原告赔偿被告因宣告专利权无效所造成的损失。

3.原告不同意撤诉,又不提供担保的,法院可以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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