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伴随中国互联网共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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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色情第一案、互联网侵权第一案、人肉搜索第一案、计算机病毒第一案、网络反垄断调查第一案、网络盗版第一案、网店偷税第一案……,众多涉及互联网的“第一案”不断展示着,互联网是一个如此包罗万象的世界,各种现实中有的、没有的案件类型都有可能在互联网上出现。
对于互联网,我国从一开始就确立了依法治理的基本原则。我国接入国际互联网之初,即同步开展了相关立法工作。1994年,为了保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我国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此后,伴随着中国互联网的成长和中国法制建设的整体推进,互联网立法建设逐步探索开展。
1994年至今,我国颁布了一系列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总计30余部,主要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涉及互联网基础资源管理、信息传播规范、信息安全保障等方面,对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行为主体的法律义务与责任作出了规定。
今天,中国网民已经突破4亿,互联网普及率约30%,超过世界平均水平,网络新闻、网络游戏、电子商务、电子政务、远程教育、远程医疗等各类互联网应用不断普及。互联网已经渗透进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网络已经超越最初的信息技术系统概念,而发展成为与现实社会息息相关、相互融合的新的社会空间。
与世界多数国家一样,对于这个新的社会空间的治理,我国积极修订原有法律、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将现实社会的法律规范延伸至互联网领域。十多年来,我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进行了相应修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即将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等均适用于互联网。
在互联网领域,我国基本形成了上述专门立法和传统立法相结合的法律体系,为依法治理提供了基本依据,是十多年来中国互联网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但是,法律的滞后性与前瞻性、原则性与可操作性永远是一个辨证的话题,尤其是当其规范的对象是如此复杂的互联网世界。我们必须始终坚持审慎立法、科学立法的原则,为互联网的发展预留空间。目前,最迫切的是要开展针对互联网立法的理论研究。互联网的迅猛发展,迫使我们必须思考对其进行规范的法律基本原则和精神。比如,在诸多互联网相关案件中,都涉及互联网信息传播的定位问题,是比照传统媒体,还是仅仅是“电信增值业务”互联网上的各类权益如何保护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管理者、互联网用户等相关主体的义务与责任如何等等。
对现在的互联网,我们不能说已了若指掌;而互联网发展的未来时,更是挑战人们的想象力。互联网立法能做的,就是紧跟互联网发展步伐,伴随互联网一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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