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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域名问题的法律保护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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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域名问题的法律保护对策

从国外的司法实践来看,仅仅依靠所谓的管理办法对域名的保护和域名纠纷的解决是很有限的,因此至少在一段时期内,对于域名问题还是应该依靠法律手段加以解决。但是,对于各种侵权行为,各国由于立法的差异而对侵权内容的认定各不相同,采取的保护办法也因此有很大的差异。所以,我们只有立足国情,与国际相协调,修改和完善我国现有相关法律,才能对域名权加以有效的保护。目前世界各国均没有颁布有关域名保护的专门法律法规,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对策可以借鉴外国的经验,在与域名权有关的各种知识产权法律作出相关规定,从而为域名权的保护提供法律依据。

目前,一些学者已经就保护域名权方面对我国立法工作提出了修改建议:(1)针对善意在先注册他人驰名商标和恶意抢先注册他人商标为域名而不使用的行为,可以采取扩大对我国《商标法》第38条第4款的司法解释的办法来加以制止,在《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条中新增一款,即第4款“在先将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在国际互联网上申请注册为域名的”,明确将这种行为列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禁止性规定中,这样的今后发生与注册的驰名商标有关的域名权的纠纷时就可以有法可依。(2)针对善意在先注册他人厂商名称(商号)行为和恶意抢先注册他人厂商名称(商号)而不使用的行为,可以扩大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27条的解释,将域名抢注行为明确列入“其它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行为”中。一旦引起纠纷,被侵权人就可以以此为据,请求保护自己的域名权。(3)针对恶意抢注且用来从事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可以扩大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解释,将其中的“市场交易”扩大解释为“有形市场交易”和“虚拟电子市场交易”两种。这样在因特网上将他人厂商名称(商号)注册为域名并从事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便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那些利用因特网来从事有损于厂商名称(商号)拥有者商业信誉的不正当广告宣传行为,可以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修改为“经营者不得通过各种手段和渠道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这样利用广告手段通过因特网这个渠道所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就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被侵权者就可以藉此获得法律的保护。

中国是亚洲地区内因特网发展最为迅速的市场,我国应当尽快完善这方面的立法,给电子商务的运营和应用创造一个更良好的法律环境。在实践中,进一步摸索电子商务的成功经验,学会使用而且善于使用网络作为信息时代企业经营的途径,建立一个完善的管理制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迎接21世纪新的挑战。名等相区别,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证明其不具有恶意的,法院可以不认定被告具有恶意。根据该解释,法院认定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可以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注销域名,或者依原告的请求判令由原告注册使用这个域名;给权利人造成实际损害的,可以判令被告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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