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网络广告的管辖权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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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广告】对网络广告的管辖权问题的解决
网络广告的监督管理是全世界共同面临的课题,随着网络广告业务的发展和问题的累积,是时候考虑制订一部专门针对网络广告问题的国际法了,否则缺乏相关的国际法作为武器,无论是管理机构、网络广告活动主体还是广告受众都会觉得不便。
在此类国际法没有出来之前,在发生国际管辖权冲突的确情况下,可以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管辖。关于管辖权确定、法律适用、调查取证和责任追究等问题,我们可以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对待。对于国外主体,我国的广告管理机关无权管理他们的市场准入、资格认证等问题,但对其发布虚假广告、垃圾邮件、侵犯隐私权等给我国受众造成损害的,可以根据有关国际法和属地法规定,在我国国内有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的,适用我国法律,由其位于我国境内的代理组织或者分支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在我国内没有分支机构和代理组织的,按照相关的国际法或者国际惯例办理。
而具体到一国国内,由于互联网对地域的“弱化”,通常违法行为人与网络广告的数据所在服务器并不在同一地区,这就带来了管辖机关的不确定性,甚至相互推诿的情况,增加了不得网络广告治理的难度。对与管辖机关的确定标准,我们认为,应以“属人主义”为原则,理由是法律对社会危害行为实施制裁终究要落实到具体行为人身上;同时以“属人原则”实施管辖便于案件的调查取证,处罚以及处罚的执行,能够降低办案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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