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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形式对《合同法》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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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格式合同】电子合同形式对《合同法》的冲击

新《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表明了电子合同必然属于新《合同法》的调整范围。电子商务活动中,交易双方当事人实施的是无纸化贸易,通过电子商务系统进行网上谈判,将磋商结果做成文件,以电子文件形式签订贸易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标的商品的种类、数量、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期、交易方式、结算方式、运输方式、违约责任、服务、索赔等合同条款后,双方用EDI签约或用数字签字签约,形成电子合同,传递订单、提单、保险单等,这些电子单证被记录和保存在磁性介质中,储存于计算机的存储设备内,采用的是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形式。

此为国内外电子商务市场通行的做法。我国新《合同法》立法之时已充分注意到这一点,因此特别规定了"书面合同"包括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以国家立法的形式,赋予了电子合同合法的法律地位,但我们如何保证网络的安全、如何保证发出的电子数据信息在传输过程中是没有被篡改的,如何确定接受的电子数据信息就是对方权利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这些都构成对传统的合同形式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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