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看网络道德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朱晓林”负责编辑,主要解答【网络知识产权】从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看网络道德规范的构筑 随着国际互联网的商业化发展,网络正日益深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由此形成一虚拟的“网络社会”,网民们在这一虚拟的......本文有1909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5分钟。
【网络知识产权】从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现状看网络道德规范的构筑
随着国际互联网的商业化发展,网络正日益深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由此形成一虚拟的“网络社会”,网民们在这一虚拟的社区中进行着“数字化”生存。然而网络社会给传统的知识产权体系带来的是无尽的侵权纠纷,在单一的法律手段难以有效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现状下,促使人们反思网络社会秩序有效建立的各个要素,特别是道德因素对法律实现的辅助作用。
一、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一)网络知识产权侵权不断
近几年讨论的最多的网络法律问题当属网络知识产权问题了,因为当前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发生的最多的案件就是网络知识产权案件。就国内来说,有名的网络知识产权案件有:北京瑞得公司诉东方信息公司网上主页著作权纠纷案、《电脑商情报》被诉侵权案、六作家诉北京在线案、上海东方网eastday域名案、宝洁公司Safeguard域名案等;在国外最引人瞩目的当属前一段时间广大网络音乐爱好者关心的网络MP3以及Napster案件了。这些被媒体广泛报道的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一个共同特征是,这些案件的被告都是现实存在的组织实体(公司或企业法人)且较具规模,
上述被媒体所报道的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实为冰山一角,还有无数的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每天都在网络上重复进行且未被揭露。
(二)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应对
对兴起的众多的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学界探讨的是,如何才能使知识产权制度在网络环境下实现他的社会功能:在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有合法的权利和商业回报的前提下,社会公众能最广泛地使用人类的智力成果,从而使网络在引导人们进入信息时代的时候不偏离她本来的宗旨——带给人们更多的资源财富,而不是无尽的权利纠纷烦恼 (注1)
网络时代伊始,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时代特征即为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扩大化。 (注2)国际互联网的迅猛发展正在开拓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领域,例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了寻求解决网络环境下数字技术应用方面的著作权保护而于1996年12月缔结《WIPO版权条约》和《WIPO邻接权条约》,两个条约增加了一大批版权保护的新客体,增加了一大批过去不受版权法保护的新权利。我国法律目前虽然没有明确创设新的网络知识产权客体、权利,但通过一些案例承认了一些新客体、权利,如作者的电子版权、网络传输权。
(三)网络法律权威的弱化
然而从目前的现状来看,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应对并没有发生应有的效果,互联网仍旧正在从根本上摧毁着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网络侵权行为依旧在网络社会中大量而重复地进行着。一些网民抱着“我是老百姓我怕谁”的心态,肆无忌惮地掠夺着知识产权人的智力成果。为何法律在网络中失去了效力
通过分析,我们就可发现网络侵权行为的侵权人大部分都是一些匿名侵权者。要对这些侵权者采取法律措施,其法律成本、技术要求之高可想而知。一般的知识产权人即缺乏必要的经费又缺乏追查网络侵权者的专业技术,更何况侵权人可能只有一台电脑、一个Modem外身无分文,权利人除了能赢取一纸判决外毫无现实利益。这些原因直接抑制了权利人对侵权行为采取法律措施的积极性。对此,广大的知识产权人无奈地发出“狼来了!”的感叹。
然而上述情况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法律权威在网络空间中的弱化。我们知道法律制定的本身并非目的,其直接目的是法律的实行。美国社会法学家庞德说:“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行。” (注3)而大量的网络侵权者凭借着网络非中心化、可匿名性的特点,可以“直面”现实社会中的知识产权法而无所畏惧。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律也因在网络环境下运作成本过高而图有其名,成为纸面上的法律。因此管理机构幻想简单地制定法律,依靠法律的权威来规制网络行为是行不通的。“法律权威”是一种“影响力”。众所周知,权威不等于权力,它也不简单地通过权力性的强制而获得。中世纪神学自然法倡导者阿奎那(St.T.Aquinas)曾指出:“法律有两个基本的特点:第一个是指导人类行动的规则的特点;第二个是强制力量的特点。” (注4)而在网络环境中,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即没有起到指导人类行动规则的作用,也没有起到强制作用,法律的权威在网络侵权者眼中荡然无存。这种情况促使知识产权法律界对传统的法律保护手段进行反思。
二、网络社会整体道德规范失范是导致网络知识产权侵权不断的一个内在原因
杜尔凯将失范注释为“一种社会规范缺乏,含混或者社会规范变化多端以致不能成为社会成员提供指导的社会情境”。 (注5)在网络发展初期,由于现实社会与网络社会道德规范的矛盾与冲突,以及网络道德约束力减弱的原因导致网络社会规范缺乏、含混且变化多端,从而导致网络空间中整体行为的失范,现实社会中遵纪守法的公民成为网上目无法纪的匿名侵权人。
(一)现实社会道德规范与网络道德规范对知识传播认识的差异
国际互联网建立的宗旨在于“全球资源共享”,不仅包括计算机软、硬件资源的共享,也包括计算机中数据资源的共享。而知识的使用价值又可以被无限次分享而无损毫发,因此,只有共享知识才能充分发挥知识潜在的价值。知识经济时代是以智力资源的占有、配置,以科学技术为主的知识的生产、分配和使用为最重要因素的经济。 (注6)因此,从社会共同进步、缩小国家间、地区间的贫富差距、创造一个每个人都能充分发挥其潜能的环境来看,知识应当共享,也就是说,知识共享是道德的。但是,从知识的生产来看,知识生产需要创造性的发挥和投入,一些大的知识产品所耗费的劳动往往是惊人的,知识生产者有权利要求占有知识产品的所有权,通过知识产品的销售,补偿其投入并赚取利润。从知识的传播来看,它需要大量的软硬件产品的支持,这些网络产品的生产也都需要大量的投资,必须在网络使用者身上得到必要的回报。 (注7)
两种道德观发生冲突的典型例子为Linux的兴起。Linux引起了网络领域的一场文化内核之争:在网络中对智力成果适用传统的收费规则,还是走向知识的未来本质——自由。知识共享极端化表现则为网络盗窃行为的泛滥、计算机“黑客”等等。
(二)现实社会与网络社会中道德实现环境的差异
众所周知,传统社会由于交往面狭窄,在一定意义上是一个“熟人社会”,交往对象大都是熟识的人(朋友、亲戚、邻里、同事等)。依靠熟人的监督,慑于道德他律手段(社会舆论、利益机制、法律制裁)的强大力量,传统道德得到相对较好的维护。在这一“熟人社会”里,人们的道德意识较为强烈,道德行为也相对严谨。然而,由于人们的合道德行为常常是做给他人特别是可能对自己有影响的人“看”的,所以一旦进入“反正没有人认识我”的界域,那条由熟人的目光、舆论和感情筑成的防线便很容易崩溃。 (注8)
由于国际互联网的特点,类似于传统“熟人社会”中道德他律的种种“外力”,在“网络社会”中却在相当程度上失去了作用,“网络社会”形成了一个相对自由的“自由时空”。一方面,因特网是一种离散结构,它既没有中心,也没有明确的国界或地区界限。网络连接面广泛,传输速度快,搜集、处理信息效率高,人们的活动受时间空间的约束大大缩小,因而现实社会中那种分地域设卡、设点管辖、控制的管理方式往往作用不大。例如,在网络上对用户调阅、接受或发布、传播文字、声音或图像信息就并不容易加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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