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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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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成立】电子商务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对合同当事人具有重大意义:合同成立的时间决定合同效力的起始与法律关系的确立;合同成立的地点则直接影响到对可管辖法院及可适用法律的确定。

关于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素有分歧。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国家多采用"到达主义",即以表示承诺的函电送达要约人之时为合同成立的时间,并以要约人收到承诺函电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英美法国家采用的是"投邮主义",即合同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时即告成立,即使该函电最终并未送达目的地。

显然,投邮主义很难适用于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因为数据电文不仅传输迅捷,而且可以在几乎任何地点发出,甚至可以用手提式计算机在旅途中发出。由此,如果采用投邮主义,将极易导致合同的成立地与合同之间不存在任何实质的联系,从而出现不确定性。将到达主义适用于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虽一般不存在太大障碍,但也仍有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和明确。例如,在以EDI增值网作为中间媒介时,承诺的到达究竟是以它被投入要约人在网络的信箱为准,还是要等到要约人实际阅读方为"到达"对此,德国法的规定可资借鉴。依德国法,承诺只要传递到要约人的支配范围之内即视为送达,无论要约人是否已了解其内容。实际上,许多国际组织的研究报告与通讯协议范本都不仅采纳了到达主义,而且基本上接纳了上述德国法认定"到达"的具体标准。

不过,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的规定却有些特别,该法虽专门规定了发出和收到数据电文的时间与地点问题,但并未确立电子商务合同成立时间与地点的法律判别标准,即并未在投邮主义和到达主义之间作出明确的选择。关于发出与收到数据电文的时间,该法第15条第1款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一项数据电文的发出时间以它进入发端人或代表发端人发送数据电文的人控制范围之外的某一信息系统的时间为准。而数据电文的收到时间按下述办法确定:

(1)如收件人为接收数据电文指定了某一信息系统,以数据电文进入该指定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或如数据电文发给了收件人的一个信息系统但不是指定的信息系统,则以收件人检索到该数据电文的时间为收到时间;(2)如收件人并未指定某一信息系统,则以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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