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网络广告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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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广告】我国网络广告存在的问题
目前,除了《广告法》以外,我国还没有针对网络广告管理的全国性法律或行政法规,虽有少数省份已制定了适用于该地区的网络广告管理办法,但绝大多数地区仍只能沿用一九九五年实施的《广告法》。面对网络广告带来的一系列新鲜问题,《广告法》已显得力不从心。网络广告带来的难以解决的问题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网络广告形式陈旧,内容缺乏创意,相互模仿网络广告中,大部分还是弹出广告、旗帜广告、按钮广告等陈旧形式,真正有创意的能给网民留下印象深刻的网络广告并不多。许多网页的广告形式一成不变,极大降低了网络广告的促销效果。
2、网络广告的制作者、发布者与传播者的责任认定问题网络广告的制作简单,发布与传播速度快。很多网站为增加浏览率和知名度,往往会与一些规模较大的门户网站或兄弟网站建立链接,形成一整套网络广告系统。在网络环境中人人都可以发布信息,“ICP”和“BBS”都在为个人发布信息提供方便。从广义上讲相当多的个人信息,比如,寻人、征婚、挂失、求购等,都具有“广而告之”之意。目前网络文化有好有坏,好的网络广告与虚假网络广告同时并存。一般人很难知道网络广告制作者、发布者和传播者的真实身份,无法区分网络广告的真实性,一旦出现问题,无法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3、网络广告泛滥,价格紊乱,缺乏有效的审查及监督的问题。正如有人所说的:“在网络中,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一样,在网络世界中,人人都可以发布广告信息。由于网络广告本身数量的庞大和法律上的调控乏力,使得网络广告出现“供过于求”的现状,导致了价格的混乱。目前要求广告监管部门按照《广告法》对网络广告进行逐一审查已变得不太现实,加之网络公司内部一般没有专门的机构负责广告的承接、设计和发布,没有相应的广告管理制度。因此,对网络广告的管理基本处于无序状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广告因此层出不穷,且难以识别。
4、网络广告的骚扰问题网络广告一般会利用电子邮件和插播广告的方式。只要你的电子信箱地址被某些广告发布者知晓,电子邮件广告以邮件列表(Mailing list)的形式,轻而易举地向无数的信箱发布广告邮件。还有就是在下载或浏览的过程中,突然出现的全屏或半屏的、可退出或不可退出的广告。目前这类广告相当普遍。它们一定程度上对用户造成了广告骚扰,妨碍了用户对网络的使用。
5、网络广告经营中的税收问题网络广告使得网络营销得以快速发展,在给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税收工作提出了新的问题。一方面,网络广告完全以网络为平台,广告方不需要留下详细的地址,甚至没有真实的名称,其网络经营状况很难查清;另一方面,在网上广告中,媒体、契约、单证等都是无形的,其过程和结果不会留下痕迹作为税务检查的线索,使纳税人的身份确认或交易的细节取证极为困难。没有明确的纳税人或交易数字,很容易使他们隐瞒销售收入。因此,网络广告经营对税收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如果不采取相应的对策,必然造成网上税收的流失。
6、抄袭他广告,发布不正当竞争广告问题这主要是剽窃、抄袭他人网站的设计思想、主页的排版布局、网页内容。这类抄袭固然有原封不动的照搬照抄,但更常见的是类似于近似商标的行为,仅做小的修改,使浏览者误以为此网站为彼网站,以提高点击率,进行不正当竞争。
7、违法网络广告如何处理的问题根据《广告法》,对有问题广告罚金一般为广告费的1—5倍,但是由于发布网络广告的无序性,导致对于网络广告费用的认定缺少依据。另外,即使能够确认制作网络广告的费用,但其传播作用与一般广告相比具有极大的差距,如果按照广告费的1—5倍的标准处罚则不能起到明显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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