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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院是否有权直接认定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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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知识产权】关于法院是否有权直接认定驰名商标问题

目前发生的域名纠纷往往源于一方注册的域名与另一方注册的相关文字商标相同或近似而引发,我国现行商标法只规定对注册商标予以保护,没有对未注册商标、商号及驰名商标的保护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判断被告注册域名的行为是否对原告权利构成侵害,主要标准是看被告域名注册行为是否构成恶意注册,判断标准是:(1)注册的域名与权利人享有的标识是否相同或足以导致误认地相似;(2)域名持有者是否为营利目的,以故意混淆域名与权利人商标、商号的方式引诱网络用户进入其网页或其他在线服务;或者专为阻止他人将商标、商号用于域名而注册;或者为损害他人的商誉而注册域名等(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域名注册、使用而引起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

在司法实践中,原告经常以自己所有的商标为驰名商标,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对驰名商标的有关规定,主张籍此获得相关域名。根据目前我国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制定的有关规定,对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和标准及保护工作均由商标局承担,这就带来以下的问题:

第一、关于人民法院是否有权直接认定驰名商标的问题。对此问题存在不同意见,一种观点认为:法院有权在个案审理中依照有关规定直接认定驰名商标。因为驰名商标本身并不是一种独立的商标,某种商标是否达到驰名的程度,属于对一种事实的认定问题,法院完全有权对涉案事实进行认定,这也是许多国家司法审判中处理这类问题时的通常做法。关于驰名商标认定标准,可参考商标局制定的有关标准。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法院无权直接认定驰名商标。理由是: (1)在中国,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只有一个,确权主体的唯一性可以保证标准的一致性;然而如果由法院在个案中认定,则形成确认主体多元化,这样很难保证标准的统一性,因为不同法院对于同一商标是否驰名可能做出不同的认定,这样不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2)法院无权直接认定驰名商标并不是对司法最终裁决原则的否定。法院也可以对国家工商局商标局认定驰名商标的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我们主张法院有权在审理案件中对当事人主张的商标是否属于驰名作为案件事实对待,直接对其作出判断。但我们也认为确认驰名商标的权利至少应当集中于中级以上的法院,减少确认主体的数量,以尽量保证掌握确认标准的统一。

第二、关于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问题。对此问题也有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可以被认定是驰名的外国商标,首先必须是在我国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同时在世界也应享有较高的知名度。而这里所说的知名度不是要求每一个人都知道,只是要求在相关的领域或行业以及与这一领域或行业相关的人群中享有知名度;第二种观点认为由于当事人的争议发生在中国,争议商标在中国是否驰名应由我国主管机构认定,所以只要确认该商标在中国境内是否具有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即可,而不必考虑在境外的情况,否则我国的一些驰名商标就很难得到充分保护。还有观点认为既然是驰名商标,其知名度就不能仅限定在相关领域或行业,应该是在较广泛的人群中享有知名度。我们认为,对于驰名商标的驰名范围,参照国家工商局在《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中提出的判断标准比较可行,即应当根据该商标在国、内外的注册使用情况,经过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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