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技术对犯罪心理学研究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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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网络技术对犯罪心理学研究的影响
(一)网络技术是犯罪心理形成的新的归因。
归因是指人们对他人或者自己的所作所为进行分析,指出其性质或推论其原因的过程。在研究分析犯罪心理形成过程中,一般都将形成犯罪心理的原因归为生物性因素(指个体本身的因素)、环境因素(指工作环境或社区因素)和教育因素(学校的因素)。网络技术本身的特点使其既不同于环境因素又不同于学校的因素,但网络技术又兼有学校和环境的内容。因此这样就不能排除网络技术对犯罪心理形成的作用。
网络技术的特点决定了网络技术对犯罪心理形成的作用。网络技术打破了传统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人们在网上交流、网上学习,使网络像学校但又不是学校,是家庭教育方式又不是家庭教育方式,网络已成为个人生活的新环境。人们在网络条件下学习新的有益的知识的同时,也会接触到不良的东西。由于网络技术减少了传播的间接环节,同时削弱了传播媒体的“把关人”地位,大众选择各种信息的范围就相对广泛多了,这就增加了控制传播的过程、引导舆论、履行社会责任等方式的难度。例如黄色网站通过网络传播的黄色信息,正逐渐影响着那些心理还不成熟的未成年人,成为未成年性犯罪心理形成的重要诱因;还有一些不法分子、邪教组织也利用网络传播其反动思想,散布一些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罪恶信息,使一些心理不稳定的人的世界观、人生观在潜移默化中逐渐改变。再加上当今现实社会与网络中虚拟的环境的巨大差异,使得这些人的心理开始变的畸形。不满足于现状,对社会产生抵触情绪,社会责任感逐渐淡化甚至报复社会,通过网络传播自己的变态思想,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因而,网络的负面效应对犯罪心理形成的影响不容忽视。
(二)网络技术通过快速传播增加了个人需求欲望。
网络技术整合了传统的大众传媒,构建出跨越地域的全球信息媒体,它突破了地域和时间的限制,以先进的电子技术手段向社会成员实时传播信息。并且信息的传播速度之快打破了沉静的思维模式,提高了生活需求的欲望。犯罪心理形成的动力系统之一,就是由于个人所需欲望没有得到满足造成的。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生产不仅会“生产出消费现象、消费的方式和消费的动力。”同样也会“在生产者身上引起追求一定目的的需要”[2]。由于网络技术的原因,原本个人已被容易满足的需要被网络传播信息的新内容所打破,个人得到的需要的满足被网络传播的高速度所打破。还有一种需要,不是由人们需要的增长不断产生的欠缺引起的,而是由不断满足与成功累积塑造而成。换言之,由于人们获得精神和物质财富的结果不是满足了需要,而是刺激起新的需要。像网恋就是这种情感上的需要。起先人们在网上聊天,无忧无虑,无话不说。聊天的对象不见面的,是虚拟的,什么样的话都可以谈及。语言的交流容易满足个人情感上的需要,一些在平时生活中情感得不到满足的人就将自己的全部感情寄托在网络的虚拟世界里,从而使自己空虚的心灵得到了极大的满足,心理状态与现实社会脱节。一旦在现实社会中受到某方面的刺激,自己的不满情绪就会立即暴发出来,使心理严重失衡,罪错也就自然产生。
(三)网络技术的多样性促使了犯罪动机的多元化。
一方面,网络技术对个人社会化的影响是很大的,直接影响犯罪动机的形成。网络技术在传播科学文化知识和生活经验等信息帮助社会成员掌握社会生活的本领的同时也顺利实现个人的社会化。网络教会个人学习和掌握科学文化的基础知识和谋生的技能,习得适合现代社会发展的行为规范。从形式上,网络技术现在正改变着过去传统的由家庭、学校、工作单位来进行个人社会化的过程。由于网络技术整合了大众媒介,成为新的个人社会化的方式,并且网络技术的方式具有在传播过程中没有任何限定的特点。它是一个全开放式的被人去掌握学习知识的方式。个人可以根据其自身的发展状况有机地选择被教育的方式,实现个人的社会化。这样一种社会化的方式打破了传统的方式。这种受教育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个人认识社会的面更加宽泛,接触各种犯罪形式就更加容易,在心理上就有可能激活了个人的犯罪动机,使犯罪动机多元化。
由于网络技术是虚拟的系统,人们在不见面的情况下相互交流。通过语言、邮件等形式传播各种信息,储存情绪能量。当情绪的能量储存到一定阈值,再加上网络所提供犯罪形式的多样性,会引起思维的联想动机的产生,使得个人心理所积蓄的犯罪情绪能量更加膨胀,促使了犯罪动机的形成。
另一方面,网络将世界各地区,各民族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价值观念以及行为方式适时地呈现在人们面前,使得各民族和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传统、思想观念以及思维方式等方面的差异不可避免的对个人个性心理特征和行为习惯产生冲击。但是为了获取个人的利益和目的,许多人会自觉不自觉地在网上寻找与其利益一致的信息,产生网络相符从众行为。[3]由于社会背景的不同,法律规范的不同,个人从网上获得的信息会追随与其生活的社会背景,法律要求相背,产生犯罪动机,使自己的行为成为相符从众行为。网络技术的发展、办公、学习、生活的家庭化,个人越来越个体化。一个网络端子可以把合作性的劳动全部个人化,人们可以在家里办公、在家里学习。但是人需要合群性,再加上网络技术的虚拟性,网络传播的面广、点多,容易使个人迷失方向,不能正确评判行为的正确性。在个人社会化不完全的基础上,使自己在思想上产生网络相符从众行为,从而产生新的犯罪动机。
(四)网络技术刺激和加速了犯罪心理的外化。
网络技术是一项高科技的技术,完全掌握网络技术的运用者一般都是佼佼者,他们认为人们对网络技术不熟悉,利用网络技术实施犯罪行为。再加上网络有很大的隐蔽性,而增强了作案的侥幸心理,逐渐将此心理外化为犯罪行为。有的犯罪分子利用网络技术的特点,破译银行、研究机构、机关的电脑密码,然后存入虚假的信息,达到最后的犯罪目的;有的伪造电话磁卡盗打电话,修改IC卡;有的制造电脑病毒,破坏他人电脑系统,有的破译他人密码,侵入他人网络,进行各种破坏活动等。并且感到网络犯罪不留痕迹、物证难以收集。同时,关于网络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存在很多漏洞。
而网络犯罪人大多都是一些高智商的人,他们在实施犯罪前都对这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了深入的学习,从而利用这些漏洞进行犯罪,执法部门还难以惩处。这就更增强了网络犯罪人的侥幸心理,增加了惩处这些人的难度。因此,一方面在控制网络传播不良信息的同时,还需要加强这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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