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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与商标巧合雷同及其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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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与商标】域名与商标巧合雷同及其解决途径

域名与商标巧合雷同是指域名注册人并无恶意的“抢注”,而由于域名的唯一性和“先申请先注册原则”,不可避免地与商标权人发生权利冲突。这类冲突虽有抢先注册的客观事实,但由于域名注册人并无主观恶意,因此不构成前文所述的“域名抢注”,也不属于“域名盗用”。

这类冲突的最大特点就是域名注册人主观上没有恶意,因此不宜直接采用强令撤销的做法,而应以协商转让为原则,由商标所有人给予域名注册人适当的补偿换取域名,以期和平解决冲突。如美国一家杂志记者乔华士以自己的英文名McDonalds为域名,为自己的个人网站注册了McDonalds.com的域名,恰好与麦当劳公司的商标相同,后来经过双方协商,乔华士同意将域名转让给麦当劳公司,条件就是麦当劳公司向一所中学捐款800万美元。但现实中也存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涉讼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应当予以区别对待。

1、域名与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商标的巧合雷同

如果一个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即使不是驰名商标,他人将其注册为域名,而公众在看到这一域名时会认为使用该域名的网站和商标权人存在着某种联系而访问该网站,即使域名注册人主观上没有恶意,但是客观上却损害了商标权人的利益,损害了正常的秩序。因此,站在平衡双方利益的角度来说,法院应当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原则上应当判令域名注册人将域名转让给商标权人,但同时也不能损害善意域名注册人的合法利益,应判令商标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2、域名与一般商标的巧合雷同

并非所有的域名注册人都是对商标权人的侵权,如果该域名不会使公众对域名注册人和商标权人产生混淆,则不构成侵权,如石家庄福兰德事业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弥天嘉事业有限公司一案就是极好的例子。原告于1997年3月申请注册了“PDA” 6 商标用于电脑产品上,而被告于1998年10月注册了PDA.com.cn 7 的域名,其网站上主要介绍和销售其他厂家的掌上电脑产品。原告发现后,认为被告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而被告辩称PDA是掌上电脑的通用名称,自己注册该域名只是为了在网上销售该产品,根本不知道这是原告的商标。法院最后认为,PDA作为掌上电脑的通用名称,不能特指原告的产品,且原告的商标不属于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商标,因此可以排除公众会误认网站与商标所有人存在特定关系的可能,因此法院认定被告将“PDA”注册为域名不构成商标侵权,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3、域名的反向劫持

域名的反向劫持行为是巧合雷同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商标权人没有敏锐地意识到域名的潜在价值,及时将商标注册为域名,而善意的域名注册人将其注册为域名使用后,商标权人欲以自己的商标专用权夺取该域名的行为。此时,对于那些经使用和宣传,在网上已经具有一定声誉和知名度的域名,如果商标权人能够“如愿以偿”取得域名,则同时也窃取了域名注册人为知名所付出的劳动,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这对保护善意域名注册人的利益是相当不利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被告举证证明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区别,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证明其不具有恶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认定被告具有恶意。”可见,只要域名注册人其域名具有一定知名度,且不会与商标权人的商标相混淆,则可以避免败诉的结果。这对保护域名免遭反向劫持是有很大积极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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