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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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驰名商标是经过一定期间的使用,声誉卓著,为广大公众所知悉的商标。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在国际上首见于巴黎公约第6条,Trips在巴黎公约的基础上对驰名商标进行了扩大保护,其第16条第3款规定: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经必要的修改,应适用于与注册商标拟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只要该商标在这些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会表明这些商品或服务与注册商标所有人之间有某种关系,而且这种使用有可能损害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以说,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扩大保护已成为国际上的共识。那么,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是否要扩大到网络空间在网络域名与商标发生争议时是否应优先保护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并赋予对其域名的排除权在网络域名名称的商业用途和经济价值在电子商务中的价值不断被人们充分认识的今天,对上述问题作肯定回答已成为人们的共识。其原因在于,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关键是避免驰名商标的“淡化”,在网络环境中,驰名商标同样有被淡化的危险,只有将驰名商标的保护延至网络虚拟世界,才能防止利用网络域名损害驰名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并最终损害消费者利益。当然,不能认为凡是域名对驰名商标的使用都构成侵害驰名商标权,在网络上保护驰名商标权,应以域名用户在网络上作突出性使用以及域名中包含有驰名商标并有淡化驰名商标危险,或者足以使普通消费者产生误解为条件。
总的说来,域名与商标等知识产权的冲突,不仅仅是国内法问题,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加强国际方面的合作,建立一个国际性的制度框架,然后根据本国因特网发展状况制定相应的国内法。同时,加强域名制度与现有知识产权制度的衔接,结合因特网发展的技术特点构建域名与商标等知识产权的协调机制,则是解决域名与知识产权冲突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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