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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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保护措施
一、著作权
软件程序本身和软件文档都可以受著作权法保护。
如前所述,对软件程序本身只保护其表达,而不延及其思想,不包括其所体现的技术方案及技术信息本身,因此,只有在极少数情况下,即软件的表现形式与所体现的思想已难以区分,且实现这一工具性的实用结果的途径又不是唯一的情况下,对程序表达的保护就是对思想的保护。对大部分软件而言不适用。因此,著作权的保护主要适用于文档。软件的设计思想通常集中而直接地体现于软件设计方案书、流程图、程序注释、测试手册等文件中。这些重要文档常被开发者严密控制,一般不向公众或软件用户出示,但软件开发人员很容易得到。因此,非法复制、使用这些文档的侵权行为,通常也就导致抄袭软件的思想。这种行为常因为软件开发人员的离职而发生。
不过,对这些重要文档的非法复制、使用在大多数情况下很难取证,而且,体现于这些文档中的技术思想常可以通过软件设计人员的回忆而得以再现,不一定需要著作权法上所称的复制。
另外一些文档,如操作说明书、用户手册等,一般更多地是包含一些非实质性技术信息,但也或多或少地体现出一些设计思想,且通常都在包括用户在内的较大范围中传播,更容易被侵权者抄袭。而且,如果软件本身存在实质性抄袭的情况下,要对这些文档的表达形式进行实质性改变也有一定困难,或者需要一些创造性劳动,许多侵权者往往连这个工作都不愿意做,更容易发现侵权的痕迹和证据。
当然,要对上述这些文档进行著作权保护,首先要使之规范地符合作品的要件,比如要使之以纸介质或磁介质等形式保存,标注日期、设计审核人员、著作权人署名等,并尽可能对软件开发过程中各种中间形态、阶段、版本都完整保存这些技术文档。
二、技术秘密
只要采取合理保密措施,软件设计思想一般都符合技术秘密的要件,从而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保护。
技术秘密保护的好处在于可以使包含于程序和文档中的技术方案和技术信息本身得到保护,而不仅仅限于这些信息的表达形式。从这个角度来说,技术秘密的保护和著作权的保护并不冲突,可以并行存在。在实际中,虽然程序源代码明确受著作权保护,但许多权利人仍热衷于将其作为一种技术秘密进行保护。
进行技术秘密保护应当注意主要通过合同确定保密义务人的合理范围和保密信息的合理范围。
保密义务人的范围应当包括技术开发人员及项目管理者等聘用人员,被许可使用人,复制品购买者及最终用户等,主要限制这些人员自行实施或未经许可向他人透露包含这些技术秘密的内容,但不能因此这些人员的合理权利,主要目的是限制这些人员利用软件设计思想自行开发类似软件,或为他人利用软件设计思想开发类似软件提供其特有的便利条件。
保密信息的范围应当尽量表面抽象定义或泛泛而论,避免认定上的不确定性。最好结合程序、文档,将体现软件设计思想的实质性部分以技术性语言清楚地写明,可以是明确表达出来,也可以是约定一个没有争议的范围。
技术秘密的保护使得技术信息超脱其表达形式而使其本身受到法律保护,但在实践中,其与其他商业秘密的保护一样,面临一些共同的问题,比如公知技术的确认、泄漏秘密渠道证据的确认、法律不禁止的破解(如反向工程等)、实质相同或相似的认定等,导致在保护上也常颇费周折。
三、专利权
专利权的保护使得计算机软件找到了
真正的法律保护的归宿,也使得以技术方案体现的软件设计思想得到了最大限度的强有力保护。国内法律法规、国际条约均承认对计算机程序的法律保护,使得软件权利人对软件开发所投入的智力劳动得以突破其表达形式,将智力劳动精华的核心以绝对权的形式得到确认。
当然,专利法对软件思想的保护也是有条件的,除了应当满足专利法等法律法规对技术方案授予专利权的形式和实质性条件之外,往往还附有以下条件:
1、程序必须与一定的硬件相结合(即属于包含程序的装置)形成技术方案,实现一定的实际功能,并达到一定的技术效果。单纯的程序,或者单纯存储程序的介质,被认为属于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尚被排除在专利保护之外。
2、包含程序的装置所实现的功能不能仅仅是一种智力活动(如单纯数学运算,商业经营管理模式,或按照已知方法求解物理量),或不具有技术意义(如仅具有美学意义的音乐、图画程序),也不能是依赖人的智力劳动才能实现其功能的装置(如根据交警对现场的判断进行的违章处罚系统)。
3、不具有技术意义的思想,如算法、数学模型、概念等,依然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技术方案范畴。
尽管有以上限制,但对于大部分软件而言,其设计思想都能纳入专利保护范围。
在专利法发展过程中,保护范围不断扩充是个明显趋势。实现这个趋势,主要通过两个途径,一是不断缩小法律强制性排除保护范围,如从自然界分离的物质、化学物质和药品、微生物品种、直接作用于人体的电磁医疗器具等,都是突破这些范围成为保护对象;二是不断扩大专利法中技术方案的内涵,如核苷酸及氨基酸序列、某物质用于制备治疗某疾病的药品的应用,同时包括计算机程序。
当前,包含计算机程序的专利一般应当是发明专利,而实际上在这些发明中,真正的技术方案就是通过程序来实现的,审查其新颖性、创造性也实际上变成审查程序的新颖性、创造性,硬件往往成为单纯为了满足专利的实用性要件而作出的要求。可以预言,随着专利制度的发展,对于包含计算机程序的专利技术方案中硬件的要求将越来越淡化,欧、美、日等国专利局承认的“计算机可读介质”专利,将单纯存储计算机程序的介质也视为能实现一定技术方案的装置,这种概念将越来越成为计算机程序专利保护的主流,并将对硬件的要求降至最低限度,乃至于取消。
根据我国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审查指南》的要求,对包含计算机程序的发明,应当在说明书中清楚完整地描述计算机程序的设计构思、技术特征及实施方式,附图中应当包含计算机程序的主要流程图,但无需提供源程序。
这样,只要说明书中对程序流程的描述足以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编写出相应的程序,而无论使用什么计算机语言,编制的程序是简练还是烦琐,都认为是符合专利法要求的充分公开。
在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可以根据说明书中描述的计算机程序设计构思和主要流程图,用自然语言将技术方案写成产品或方法。
这样,只要该整体方案中,计算机程序之外的其他技术方案符合授予专利权的要求,且计算机程序所公布的技术方案符合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条件,那么,该程序的设计思想就得到了专利法保护,而无需考虑该程序的具体表达形式。授权后,他人再采用相同或类似的设计构思、流程编制计算机程序解决相同或类似的技术问题,实现相同或类似的技术效果,就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简洁地看,我们似乎是把上述关于著作权的保护中的最能体现设计思想的设计方案
书、流程图等文档搬到专利申请文件中,再配以其他一些满足专利法要求的要件,就达到了专利法保护的目的。
专利法的保护使得利用著作权法、技术秘密法保护软件设计思想时不予保护的、模棱两可的、难以取证的、颇费周折的因素都变得明晰而确定,使得人类设计计算机软件的智力劳动成果中最精华的设计思想保护彻底摆脱了表达形式的束缚,回到了其本质所属的法律保护领域。而且,这种保护方式的取得对于绝大多数工业技术领域的软件都不是很困难的。一些国内软件开发企业常忽视了这些,从而在软件保护中处于无可奈何的劣势。
当然,对于利用专利法保护计算机程序,有人认为会损害软件技术水平不发达的国家的利益,助长技术发达国家的技术垄断。这样的观点如同讨论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在多大程度上涉及最终用户一样,属于立法中的利益平衡问题,包括平衡权利人与国家、社会、公众利益,以及平衡不同国家间的利益,虽然问题本身是个很有意义的大问题,但在立法完成后又变成一个无法影响现实的虚问题。而且,在社会分工日益细密、全球化趋势日益加速的今天,法律对利益的平衡本就是一柄双刃剑,不见得完全有利于甲方而完全不利于乙方,况且,综合利益的平衡也不能仅限于计算机软件领域,弱者能否崛起有很多因素,法律规定只是其中之一。
综合以上,我们可以看到,对计算机软件设计构思、技术方案、软件结构等属于技术思想范畴的保护,不仅是应该的,而且是通过著作权法、技术秘密法、专利法都可能实现的,同时,这种保护正处于被加强的趋势。对于我国当前来说,综合运用这些保护方式而不单独依赖某一种方式,可能更好一些。
同时,与人类设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目的一样,对于具体人的智力劳动成果,任何法律的保护都是相对的,而不保护是绝对的。对于软件设计思想的保护一样,除受保护的时间、地域限制,以及每一种保护的法律要求的限制外,还有本身范围的限制。上述受保护的思想,也主要限于具有技术意义的思想,不能无限扩大化、上位化,比如软件设计开发人员在设计开发软件中的人文哲学思想、世界观、对社会生活的领悟等,虽然也可能对其软件的创造性起到一定的甚至关键性的贡献,但这些没有技术意义的思想恐怕永远难以得到保护,也不应该得到保护,因为这种制度的创立将损害我们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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