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措施与合理使用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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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措施与合理使用之冲突
版权法关于技术措施保护的规定无疑给版权人的作品加了一把牢固的锁,因为只要版权给其作品采取任何技术保护措施,不论该措施是简单的还是复杂的,行为人未经授权绕过技术措施接触或使用作品,就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如2001年7月发生的俄罗斯程序员Dmitry Sklyarov在美国遭逮捕事件,其起因就是Dmitry Sklyarov在俄罗斯的一家公司工作时通过破解技术措施的方式侵犯了美国一家公司的版权,违反了美国版权法。
我们知道,版权法的立法目的,不只是专门保护版权人的利益,而且它还应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最终使得公众获益和社会进步。从本质上说,版权法是一个利益平衡机制,其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都反映了解决版权人与公众之间利益冲突的思路和方法,维持着版权人和公众的利益之平衡状态。利益平衡,是版权法修改和版权制度设计的基本准则。技术措施作为一项维护版权人利益的制度,使得版权人在版权领域的“圈地运动”中占据上风。版权法之所以保护技术措施而禁止技术规避措施是出于维护版权人利益鼓励其创作之需要,是为了防止作品被非法复制和传播。但是,对无形财产的封锁将直接威胁到公众依版权法对某些作品的合法使用。以现代技术手段给数字化作品制作“数字锁”等保护措施是很简单的,一旦给作品“加锁”,版权人对其作品的使用就能进行有效控制,同时也把社会公众挡在其作品领地之外,即使是在合理使用的情况下也不例外。
合理使用是版权法基于平衡之立法精神,在保护版权人权利的同时,为维持社会公众利益而设定的一种限制制度。依据合理使用制度所确立的原则,只要符合其所规定的条件,他人可以在无须征得版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无偿使用版权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技术措施固然阻止了非法入侵但同时又使版权人把本属于社会公众的领地占为己有,获得不应有的利益,因为现代版权法不但禁止各种规避行为,还禁止用来规避的各种技术和工具,赋予版权人这样的权利,可以单方面取缔公众享有的合理使用权,剥夺了他们获得作品的机会。[6]通过加大反技术规避措施的范围,来弱化合理使用的法律基础。
由于合理使用等限制版权人权利的行为可以被技术措施所控制,而法律对技术措施单方面的绝对保护,其直接后果将使用户对作品的任何使用都必须先向权利人付费,现有版权法中的平衡就被打破,其利益分配和权利安排都可能被权利人的技术措施所取代。这必然将对技术创新和公平竞争构成危害,对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都是不利的。
美国等知识产权大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逐渐认识到技术措施对合理使用制度的妨碍及其危害性。在司法实践中,确立了一些规范和限制技术措施的重要原则。如在1983年的University CityStudio,Inc诉Sony Corporation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判决中认定:如果某种复制设备被广泛用于合法和不存在争议的目的,即具有“实质性的非侵权用途”,则出售该设备不构成侵权。该案中,由于观众用家用录像机在其不能观看时录下节目,以供以后方便时个人观赏,这种行为属“合理使用”,因此Sony公司制造的家用录像机具有“实质性的非侵权用途”,原告电视节目的版权人University CityStudio,Inc最终败诉,Sony案确立了一项极为重要的原则:即版权人不能借口保护版权而妨碍高科技产品的开发和应用。联邦最高法院所确立的“实质性非侵权用途”标准,成为十多年来指导美国法院审判规避技术措施案件的首要标准。而另一个Sony公司为原告的案例则是一个
关于“反向工程”合法性问题的经典案例。“反向工程”即为了学习和研究硬件或软件设计思想和原理,而对硬件或软件的结构、流程、代码等进行逆向拆解和分析。因为“反向工程”可以导致原产品的核心技术被他人知晓,所以掌握先进技术的权利人常在其产品中加入防止“反向工程”的技术措施。此案被告Connectix公司对Sony公司的产品进行了反向工程,制作了一个软件Virtral Game Station,该软件允许在Apple Macintosh计算机上玩Sony Playstarion游戏。法院认定为创作非侵权产品而对作品进行复制并加以研究属于合理使用,承认其反向工程的合法性,最终Connectix公司赢得了胜利。
美国国会在对技术措施进行立法规范时也经历了一个由全面保护到适当限制的过程。1998年颁布的《数字千年版权法》(DMCA)较之以前的立法有明显的进步,其表现之一就是明确指出并非所以的技术规避措施都是违法的。DMCA第120条专门规定了对技术措施保护的豁免与例外。其中具体涉及到合理使用对技术措施保护的例外主要有:(1)对非营利性图书馆、档案馆和教育机构的豁免。DMCA规定,这些机构在无法以其他手段获得作品时,如果仅是为了判断是否收藏购入该作品可以破解控制访问该作品的技术措施。(2)政府的执法、情报等活动。DMCA允许为执法和情报活动破解技术措施,不禁止政府机构及其雇员,为经合法授权的调查、保护、信息安全或情报活动而采取的技术规避措施。(3)反向工程,即允许合法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人破解软件的控制访问的技术措施或者向他人提供为实施反向工程而破解技术措施的技术手段或信息服务,但其条件是必须出于发现或分析该软件与其他软件之间的兼容性之目的。(4)加密研究。为了提高加密技术水平和帮助开发加密产品,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在加密研究过程中破解技术措施。
另外,DMCA对广播组织的某些技术规避行为也做了免责规定,即版权人应在适当范围,提供必要手段使广播组织能对其作品进行暂时性录制,如果版权人采取技术保护措施而禁止他人合理的录制其作品,广播组织就可破解其技术保护措施而实施录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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