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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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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的基础

1、 根本原因在于未注册商标凝聚了经营者智力创造和经营成果,未注册商标所有人从设计使用到广告推广,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倾注了大量的心血和投资,建立了良好的商业信誉,为消费者提供了商品品质保证,这些正是知识产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所保护的客体。法律保护它们的目的在于保障经营者经营和创造的积极性,维护市场秩序,并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2、 保护未注册商标是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

商标注册核准及维持需要经过一定的时间,并要耗费一定的财力,而市场是变幻莫测的,为了适应市场的需求,不断开发新产品,很多企业特别是很多中小企业对生产不稳定、尚未定型的商品、季节性产品以及区域性产品使用具有灵活、便利、成本低的未注册商标,或者先试用未注册商标,待在市场上试销后再确定有无必要注册等。若绝对的排斥未注册商标,拒绝给予必要的保护,无异于否定其在经济生活中的特殊存在价值。

3、 保护未注册商标是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法制和商标活动中的体现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公平、诚信原则是一切民商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注册商标凝聚了经营者智力创造和经营成果,允许他人通过注册而轻易获取独占和排他的权利,剥夺原使用人继续使用的资格,或者允许他人通过仿冒“搭便车”,获取不正当的利益,都有违公平、诚信的准则。更有甚者,有些申请注册商标的人根本就不以实际使用为目的,而是试图通过合法的注册途径,来无偿的侵夺他人的权益,进而逼迫原使用人高价赎购,以此来达到牟利的目的。如1998年发生的深圳一家公司抢注了全国各地共200多个商标待价而沽,有的竟标以一百万不等的价格要求原使用人赎回。类似的“抢注”事件屡有发生。要体现公平诚信原则,就必须要对未注册商标提供必要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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