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制度对于发达国家的非积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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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制度对于发达国家的非积极因素
1.对其制度激励价值的质疑
目前美国就有两项重要的调查正在研究知识产权制度的实施和推广问题。这些问题集中表现在美国近年来专利申请量增长过快(在过去5年里增长了50% 以上),使人们感到颁发了不少范围过广质量低下的专利。普遍的担心是,已经或可能会颁发太多的开发意义极小的专利。例如在制药业,申请专利可以延长对有价值疗法的垄断时间。再如,若声称某生物材料脱离自然,且被确认有一定的功效,就可能在某些管辖区域获得专利。而这些专利对竞争的影响——它们可以使本来旗鼓相当的发明家难以出售与之竞争的产品,或者使专利品价位的抬高超出消费者购买能力——就是一个令人关注的问题,已引起越来越多的争论,其中相当多的争论还是针对这些专利对研究产生的影响,尤其是对软件和生物技术的影响,因为在研究早期申请的专利可能会阻碍下一步的研究和商业化。
2.成本收益问题的反思
一位名叫加勒特 哈丁 的生物学家曾在其论文中杜撰了“公用悲剧”一词,阐述公共资源由于没有相应的使用规范而往往被滥用。而知识产权的推广,尤其是在生物医学研究等领域,现已在暗示“一种别样悲剧,由于‘反公用’,由于太多的所有者相互封锁,人们不能充分使用一些稀缺资源……太多的知识产权可能会自相矛盾地导致减少人们改善健康状况所需的良品。” 现如今企业可能要在时间和金钱上付出相当大的成本才能谨防自己的研究侵犯他人专利并保护自己的专利,这不禁令人深思,专利制度带来的益处一定要花这么巨大的代价吗能不能减低进行专利调查、分析和诉讼的投入成本
(三)发达国家阵营内部的几个应对实例
在19世纪80年代的瑞士,实业家们并不欢迎专利法律,因为他们想继续使用外国竞争者的发明创造,尽管瑞士人自己积极在别国申获专利,但他们却保持着这种反对意见。由于瑞士关税较低,所以他们担心那些竞争者会在瑞士使用专利权,并在这些专利权的保护下将瑞士人逐出竞争市场。
瑞士最终还是实行了专利法,但有各种例外条款和安全措施。瑞士人并非想从外国专利允许政策中获取净得利益,而是受到了各方特别是来自德国的强烈压力,他们之所以执行专利法是因为不想遭到其它国家的报复。 采用的安全措施包括强制作业 和强制许可条款,使政府可以这样那样如愿以偿地将某些专利品在瑞士投产。另外化学药品和纺织品染色工艺也被排除在专利权保护范围之外。
19世纪有关自由贸易争端的观点——有些人认为专利制度对专利权的授予违背了自由贸易原则。正当欧洲的自由贸易运动在“大萧条”中衰落时,专利制度的支持者在欧洲其他地方在很大程度上赢了辩论,只有荷兰是个例外。从1869年至1912年,荷兰没有批准过一项专利,从而在反专利运动中取得了全面的胜利。
在国家层面上,将知识产权制度与发展中国家的本土创新和发展直接联系起来的经济研究似乎不多。德国和东亚国家采用的方法是引入易于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或称为小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将较低的创造性标准、登记而不是实质审查以及较短的保护期限结合起来1891年,德国引入实用新型专利时,只提供3年的保护期限(可以再续展3年);直到20世纪30年代,才对许多经实质审查的实用专利提供双倍的保护期。对1960一 1993年间日本专利制度的研究表明,实用新型专利比真正意义上的专利在提高生产效率方面起到的作用更大。这一观点也在巴西和菲律宾的一
些行业创新方面得到证实。
日本的经验表明,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为基础的较“弱”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有助于鼓励小企业的不断创新以及技术的吸收和扩散。与中国台湾和韩国一样,日本在其专利制度建立之初,也是将化工和医药产品排除在外的,直到1976年才对其提供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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