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的概念、法律性质及其与商标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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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域名的概念、法律性质及其与商标的关系
根据1999年9月《WIPO保护驰名商标联合建议》对计算机网络域名所作的解释,域名是指代表国际互联网数字地址的字母数字串。每一个联入互联网的计算机都有一个特定的数码(四组用圆点隔开的阿拉伯数字),这就是数字地址,域名则是此类地址的便于记忆的替代品。其设立的初衷是便于计算机连网和网上通讯联系,但因其易记便用已被广泛用作一种商业标志与符号了。
域名呈现等级状态,被分成了顶级域名、二级域名、三级域名等等。顶级域名又分作两类,即国际顶级域名和国家顶级域名。国际顶级域名,例如“.com”用于商业用户,“.net”用于网络提供者,“.org”用于非赢利性组织等,这些国际顶级域名是目前最具商业价值,也是争议最多的一类顶级域名。在国际顶级域名下,一些商业组织往往会将自己的商标、商号或其他商业标志注册为二级域名作为其网上名称,如“microsoft.com”或“nba.com”。国家顶级域名,如“.fr”代表法国,“.uk”代表人英国,“.cn”代表中国等等。在国家顶级域名下通常是类似于国际顶级域名的表示注册人类别和功能的二级域名。这样,在我国注册域名其网上名称部分只能出现在三级或三级以下的域名中,如华东政法学院的域名是“ecupl.edu.cn”,其中三级域名“ecupl”(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S AND LAW的缩写)才代表华东政法学院的网上名称。
关于域名的法律性质,有学者认为“域名从本质上讲是一种商标,它不但具有商标的一般功能,还提供Internet上进行信息交换和交易的地址”,是“从以物质交换为基础的实体环境下的商标延伸到以信息交换为基础的虚拟环境下的一种商标。”还有学者认为“域名是一种应当受到特定法律保护的权利,但不能将域名和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利相等同”,也有学者认为“域名可以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处于一种受不正当竞争法控制的状态,应属于商誉的范围。”还有人认为域名是商标标记权或域名权。
笔者认为,与传统的商标比较,域名是一种全新的知识产权客体,笔者同意郑成思先生的观点,域名可以成为商誉的一部分而进入知识产权客体之中。他认为“域名的作用类似电话号码。在计算机网络中打出对方域名而访问对方‘主页’或与对方电子信箱交流信息,与拨通对方电话号码同对方通话非常近似。过去在电话号码中,并非‘555’牌卷烟的经营企业使用了带‘555’字样的号码,并非‘999’牌中成药的生产厂家使用了带‘999’字样的号码,从未被美国的烟草公司或我国的南方制药厂指控为侵犯了商标权。”
作为一种全新的知识产权客体,域名与商标相比具有其自身的独特性。
首先,域名的使用者可以是任何个人、商业组织、社会团体,也可以是政府机构、国际组织等,其使用目的即可以是商业性的,也可以是非商业性的。而商标的使用者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它的使用与商品或服务密切相关,没有了商品和服务,也就不存在商标。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虽然域名在一定程度上也使网络服务提供商及其提供的服务与享受服务的客户之间建立一种联系,但这种联系与商标在商品经济中的功能是完全不同的。
其次,在域名领域,只要两个申请注册的域名与在先注册的域名稍有差异,就会获得注册。在互联网上,几个相似的域名可以同时存在,互不侵权,比如电子长城厂家如先用了“Greatwall”取得域名注册,并不妨碍葡萄酒厂家再用“Great-wall”注册。而商标的注册和保护以商品和服务的类别为依据。商标权人有权阻止他人在相同和类似商品上注册与其先注册的商标近似的商标,驰名商标的权利人则有权在更大的范围内阻止他人注册与其驰名商标近似的商标。就商标侵权的认定而言,不仅在相同和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受保护商标完全相同的标记会构成侵权,即便使用与受保护商标近似的标记,也足以使公众对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而构成侵权。
再次,域名系统要求域名具有惟一性,这种惟一性导致不同类别商品或服务的相同商标的权利人就同一域名展开激烈争夺。如拥有“熊猫”注册商标的熊猫电子集团公司和生产“熊猫”洗衣粉的北京日化二厂之间曾就“panda.com.cn”域名注册发生过纠纷。二者在现实空间因为使用的商品类别不同而相安无事,但是到了网络空间,域名的惟一性导致冲突产生。此外,域名的使用是全球范围的,没有地域限制,而商标的使用保护具有明显的地域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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